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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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I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 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 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 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 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

2、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 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 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确定 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 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 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 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 当地最

3、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 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 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 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 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 为相近。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 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

4、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 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 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 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 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 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4、主

5、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 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 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 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 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 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 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

6、标的在于劳动本身; 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 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 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 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 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

7、雇人仅为一定的 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 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 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 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 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 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 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 雇佣关系中

8、,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 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 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 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 酬。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 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 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 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 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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