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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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汉字名称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oFwoRkSAFETy 英文缩写cAwS 。第二条本协会是面向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教授、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全方面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标准,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

2、期有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友好社会服务;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在相关企机关、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中国安全生产情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第四条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制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计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议提出意见和提议;参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计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订;搜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xx、出版会刊,

3、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结果的研究、判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优秀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文化素质;负担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的资质认定、资格认可前期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开展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为会员服务,反应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承接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4、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责任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责任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立即通知协会秘书处。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具有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含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本协会的活动;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五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第十一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实施本协会的决议;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正当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主动参与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向本协会反应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相关资料;五)按要求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撤职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

6、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或撤职理事;三)审议并经过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四)审查、经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计划;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7、。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撤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的聘用;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研究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置

8、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国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

9、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督促并检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主要文件。必

10、须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相关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11、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实施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收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

12、专职员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经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下财产,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八年一月五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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