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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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一工作总则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

2、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3、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

4、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授课:XXX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

5、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

6、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授课:XXX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促进、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物制定

7、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第四条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第五条 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选题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情况报告。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咨

8、询;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3.参予重大商务谈判;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9.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第八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讲座作出决定。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

9、过程中接触、了解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第十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于顾问合同期满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所存档。第十一条 律师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授课:XXX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凯邦律师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特定本细则。第二条 法律顾

10、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第二章 聘任协议的签订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第五条 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

11、、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授课:XXX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八

12、、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 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临时或专项法律顾

13、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佥权益。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七、为聘

14、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和原则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授课:XXX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

15、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初学者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十九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姑息迁就。第二十条 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第二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讲座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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