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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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分局组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组织审核上报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第三条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

2、范与处置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第四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业务职能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第五条实施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

3、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做好监管服务。第六条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原则。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金融办,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市金融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金融办,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第二章年审与评级第七条依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等文件规定,凡在各年度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参加行业年审。第八条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重点核查事项,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审报告书,并向所在县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级主管部门

4、审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年审工作,并出具年审意见。对年审不合格的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暂停开展一切经营业务。第九条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批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评级办法的分类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五个等级。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第三章监管形式第十条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

5、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及计算机系统信息和资料、谈话及问询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合法合规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6、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第四章监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有:(一)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二)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和年检等事项。(三)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派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及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四)每年度要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贷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

7、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主管部门可以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五)县级主管部门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财务负责人更换、产生不良贷款、计提呆账准备与一般准备、公司股东分红、法律诉讼等事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主管部门,然后由其于两个工作日内转报市金融办。(六)实施主监管员制度。1、主监管员的主要职责:(1)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等;(2)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

8、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3)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4)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5)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并要求其报送整改结果;(6)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情况,每月编制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析报告,并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2、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1)通过查阅文件、档案、计算机、网络以及协调银行机构、中介机构、合作方等多种方式和渠道,了解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情况;(2)当认为需对有关问

9、题进行深入调查时,可报请监管部门同意后,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3)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意见;(4)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5)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七)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八)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

10、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风险评价;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5、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九)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1、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违反规定融入资金;3、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4、抽逃或挪

11、用注册资本;5、使用非法手段催收;6、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相关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

12、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第四章第十三条(九)中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

13、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批后暂停其试点资格。(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有洗钱行为的;(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第十九条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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