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制度预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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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抢救应急预案一、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新生儿患有重度高危因素的,经半小时积极处理后病情无明显好转的,应立即报告科内一线班医师和上级医师到现场处理,进入预警状态。级应急响应:新生儿在院期间患有各种危及生命安全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的,2小时内经一线班医师和上级医师处理后,病情继续加重的,应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报告科主任到场指导治疗和抢救。级应急响应:新生儿在住院期间患有各种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处于危重状态或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的,应立即启动院内危重新生儿抢救专家组,上报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及时请相关专家和抢救小组进行抢救。二、启动及抢救、转诊程序(一)符合危重新生抢救应急响应启动

2、条件的,首诊科室或病区的医护人员,应立即分级报告,启动院内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二)科内抢救小组成员及院内危重新生儿抢救小组成员接到启动响应电话,应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响应,及时了解病情,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做好人员、物资调配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及时报告相应危重新生儿抢救领导小组。(三)接诊危重新生儿后,医院必须积极进行院内抢救。对病情特别危重,本院无条件抢救,由院专家组讨论后决定患儿是否可转院。患儿确需转院的,应做好转院途中的人员、物资保障。三、报告制度实行首诊报告制,科室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首诊医生为重症高危新生儿的责任登记人,并填好危重新生儿抢救病案,报院内抢救领导小组。报告内容:患儿姓名、年

3、龄、住址、户籍地、目前病情、抢救经过、急需协助解决的事宜等。报告时限:发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急危重症高危新生儿,应于接诊后即通过各种方式报告院内新生儿抢救领导小组。四、保障措施(一)人员保障。各级抢救领导及专家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二)技术保障。院内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抢救的及时性。(三)物资保障。我院不断完善抢救设施,做好各种抢救药品的储备,抢救设施完好率要求100%。 附件2: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诊、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15 号

4、)和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再生育妇幼健康服务和高龄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06 号)精神,切实加强危重新生儿接诊、转诊和管理工作,提高危重新生儿抢救成功率,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危重新生儿抢救、转诊、管理制度如下:一、急危重新生儿抢救制度(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危重新生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救治或让新生儿自行转诊。(二)在医务处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危重、重症新生儿的会诊和抢救。相关科室及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三)各科室包括财务、医技(超声、检验、放射)、临床、药剂等,必须畅通急危重症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保证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报告,先处置后办

5、手续、记账、结账。(四)抢救工作实施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全力实施抢救工作。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 二、危重新生儿转诊制度(一)我院是高危新生儿急救转诊中心,承担本市辖区及县、镇卫生机构和下级医疗机构转送到我院的危重新生儿的接待、救治工作任务;承担指导下级医院对急危重新生儿开展救治工作任务。(二)儿科对急危重症新生儿(含下级医疗机构转送或其它途径进入)必须优先安排,及时救治,不得推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特别不得以床位紧张等客观原因拒收病人,否则一经查实,对相关人员从重从严处

6、罚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三)对病情特别危重,本院无条件抢救,由院专家组讨论后决定病人是否可转院。 三、急危重新生儿管理制度(一)儿科建立急危重症新生儿接诊登记本、新生儿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做好工作台账。(二)儿科医师熟练掌握新生儿的基础理论知识,重点掌握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高危新生儿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础知识。掌握危重新生儿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理异常的能力,掌握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的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

7、护技能等。(三)对每例抢救患儿均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附件3: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提升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我院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立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 (一)危重新生儿急救原则:我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就地就近抢救、规范转诊、尊重病人知情选择权。 (二)我院成立危重新生儿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处、儿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二、规范危重新生儿就诊工作 (一)我院对危重新生儿实行首诊负责制,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救治时,对于不宜转运的新生儿,立即请急救小组专家现场会诊;对于可转运的新

8、生儿,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规范安排病房急救。 (二)及时了解病人情况,急救医生要及时反馈救治结果给医务处和病人家属。三、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的监督管理 (一)我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章秀为组长的危重新生儿急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绿色通道的运转。 (二)我院高度重视危重新生儿急救工作,建立了危重新生儿抢救流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危重新生儿急救、转诊、登记工作。 (三)医务处不定期进行院内危重新生儿急救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一年两次对抢救病人和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四)定期收集、分析、总

9、结和通报院内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助市卫计委落实危重新生儿急救工作。附件4:妇幼保健院危重新生儿管理相关制度一、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制度(一)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登记各项管理制度和监测系统; (二)掌握危重新生儿发病动态和流行趋势;了解危重新生儿相关危险因素在不同人群和地区的分布;实施危重新生儿救治监测报告工作。 (三)评价危重新生儿预防控制效果,为防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对辖区内危重新生儿调查和随访调查,负责掌握本单位危重新生儿新发病例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对危重新生儿救治登记处反馈新患者和死亡病人核实,并及时登记上报。 (五)组织院内工作人员的

10、培训和内部考核评估。 (六)参加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二、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基于生命健康科学和创新的生物技术所取得的快速发展,面对医疗、科学技术、卫生政策迅速发展所带来一系列生命伦理问题,医院伦理委员会在提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和在涉及人体生命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实践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加强医学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生命伦理学原则与现代生物医学实践紧密结合,是医院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为发展在本医院内的医学伦理问题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遵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要遵循国际公认的不伤害、

11、有利、公正、尊重人的原则以及合法、独立、称职、及时和有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人的健康利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为工作目标,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积极促进医院生命伦理学的实施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由一定数量(7-11人)的医、护、药、医技科技人员、医院管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医学心理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及宗教工作者)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可根据需要有所变更。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以保证足够数量的委员开展工

12、作。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成员应接受有关生命伦理学和卫生法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应制定培训计划,以不断提升委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伦理委员会设秘书12名,负责受理伦理审查项目、安排会议日程、会议记录、决议通告、档案管理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八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患者及医务工作者的权益,论证本院的医学伦理及生命伦理问题,开展生命伦理学普及教育活动,对涉及人体或人体标本的项 目进行伦理审查和批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试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第十条 讨论、论证本院临

13、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本院已经实施或即将引进的医学创新技术;对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的重大医疗技术;对医务人员或病人(包括病人亲属)的咨询与请求;对院长提出委托的事件,进行生命伦理的讨论、论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接受委托人咨询论证的文件必须由委托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委托目的。 第十三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采取阅卷,实地考察调查、听证等方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全面了解。 第十四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例会程序为:(1)介绍被论证事件的原本(2)查验有关论据(3)提问(4)论证(5)表决。 第十五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根据所论证项目

14、或事件的情况,可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讨论,论证。 第十六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论证的事件如与委员会委员有关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接受院长提出的咨询,需将所论证的结果以记要的形式,由参会委员签名,向院长提出咨询报告,供院长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于论证事件中的医学伦理咨询意见,只作为讨论意见记录在案,供决策参考,不具有直接行政效力。 第五章 跟踪审查 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对所有批准的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审查,从作出决定开始直到研究终止。 第二十条 跟踪审查的形式: 1、现场督察。到达研究专业科室,访视研究者和受试者,检查知情同意过程和知情同意书签署情况,检

15、查研究是否遵循试验方案、GCP规范和伦理委员会批件的要求; 2、听取临床试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和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3、根据研究方案的性质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在批准研究时确定的跟踪审查计划; 4、以下情况和事件要求研究者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重新审查: (1)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其可能影响受试者权利、安全和(或)福利或福利,或影响研究的实施; (2)与研究实施和研究产品有关的、严重的和意外的不良事件,以及研究者、申办者和管理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3)可能影响研究受益/风险比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查的要求: 1、需做出跟踪审查决定时,法定到会人数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跟踪审查的决定应公布并传达给申请者; 3、凡研究暂停、提前终止,申请者应及时书面通知伦理委员会暂停、终止的原因,暂停、提前终止的研究所取得的结果的总结应递交伦理委员会; 4、研究的最后总结报告副本应递交伦理委员会。 第六章 伦理审查原则、职权范围及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伦理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受试者的危险最小; 2、试验危险性/受益比合适; 3、对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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