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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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2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5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号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号9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号11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号1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号15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号17附件一 2(附件二21附件三 23附件四 24附件五 25附件六26附件七2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计方案编制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 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

2、三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 整。第四条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 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 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 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 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 独立

3、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 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

4、况。第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部长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5、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一条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部长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 整建议,报经审计部部长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

6、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 以口头请示审计部部长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 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附件一审计工作方案范本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计通知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公司内部审 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

7、文书。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部长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经理、执行总经理 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 其他普通审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由E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 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被审计单位名称;(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人员名单;(六)审计部印章、部长签名及签发日期;(七)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

8、项。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四)其他要求事项。第八条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 容、要求和期限。附件二审计通知书范本附件三文书送达回证范本附件四审计所需资料清单范本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计证据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 性与合法性,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 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9、:(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 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 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审计证据的可

10、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 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七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

11、情况需 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作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 责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 早。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 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 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 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审计

12、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 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 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号计工作底稿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公司内部审计 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 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

13、工作底 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 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 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 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审计过程记录;(八)审计评价及/或审计结论;(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

14、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六条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 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七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

15、,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 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 自删减或修改。第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 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 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 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九条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 明索引编号。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部部长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 报告提交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前进行复核。第一条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部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附件五审计工作底稿范本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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