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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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工作条例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 会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企业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和全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2、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企业战略愿景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创建晋煤集团和谐工会,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

3、工会的权利。特别要注重发展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对象的进企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

4、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2 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名额为会员总数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

5、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3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

6、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人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11至13人组成。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

7、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要尊重会员主体地位,坚持会员大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常任制,接受会员监4 督,不断提高企业工会的凝聚力。 工会委员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民主管理部、生产保护部、宣传教育部、生活保险部、女工部、财务部。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

8、会、本级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晋城煤业集团工会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全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及相关措施。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5 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9、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晋城煤业集团下属各单位根据会员数量依法建立区、科队、车间工会委员会,班组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全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帮助和

10、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6 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积极推进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调解劳动争议。 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工人先锋号”创建、“五型班组”创建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

11、级伟大品格;推动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7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

12、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2

13、00人以上的子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可以配备工会主席1名;职工人数在2001000人的,配备主席1名,副主席1名;职工人数在10003000人的,配备主席1名,副主席28 3名;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配备主席1名,可以配备3名以上副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职级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工会各部正职职级按同级党政中层副职配备;其他专职人员待

14、遇与同级党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相同。 企业行政负责人、行政有关部门领导、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子公司及所辖二级单位、车间、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有较强的协调劳动

15、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9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负责召集工会常委会、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10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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