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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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报告毛芷蕙 英语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数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 4介绍,于2023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结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

2、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1月6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23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

3、;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立振动状态)。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1月6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23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4、)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23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的确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

5、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当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当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23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23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

6、,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 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2. 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 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由于无法核算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被告3

7、,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2、原告代理人质证 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当承担责任

8、。(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此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解决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此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由于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的确是收到了400万。此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

9、,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什么在借据上签字?被1,2代理人:由于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的确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为什么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原告代理人:由于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

10、制的公司。燕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事实上就是原告的。审判长: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原告代理人: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此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批准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由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别人处借来的。审判长: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原告代理人:由于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诉请。审判长: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对此内容如何解释?被1,2代理人:由于被告1,2

11、与原告并不结识,被告3,4与原告结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审判长: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被3,4代理人:是被1规定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审判长: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被1,2代理人: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审判长: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1,2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被告3,4代理人:金山钢材市场

12、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后提供。四法庭辩论原告代理人: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足,四位被告应当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被告1,2代理人: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被告3,4代理人: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

13、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被告1,2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4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五、调解1、调解意愿征求;原告代理人:批准调解。被告1,2代理人不批准调解。2、调解方案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庭审到此结束。定于2023年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 休庭。分析部分: (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碰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此案对我来

14、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互相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通过尽也许具体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由于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本案分析:(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互相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疑点1:被3,4代答辩称:“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

15、款600万元的确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表白被3,4代认可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 疑点2: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刻质证说:“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的确是收到了400万。”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被告3,4为什么不事先告知被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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