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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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

2、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

3、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其同意。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

4、)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应当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

5、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第十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开披露实际情形并详细

6、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7、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8、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报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第十八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流动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

10、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依照法定程报股东大会(或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二)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风险提示的说明;(三)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四)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予以披露;(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公司

11、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2、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13、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按照变更募投项目的程序履行相应程

14、序和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下的,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15、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鉴证结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或“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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