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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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伙方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增进全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监管操作,防备质物监管风险,加强对仓储监管合伙方的选择和管理,保证我行能有效控制质物,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货押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融资便利的的授信业务。具体授信方式涉及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向生产型公司(制造业)发放的动产及货权质押担保方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授信额度合用于本措施。第三条 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伙方的管理原

2、则是“分类认定、区别看待,择优汰劣、动态管理”,基本规定是选择合伙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伙方,及时退出合伙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浮现不良合伙记录的监管合伙方,保证我行对质押物权的有效控制。第二章 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四条 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伙方的管理职责涉及:准入调查、评级、审查和认定;平常关系维护;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资格级别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流程设计等。第五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的准入调查和监管级别初评一般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支行可以推荐、调查,并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进行仓储机构的再调查和级别初评。第六条

3、仓储监管合伙方的准入审查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并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分行由分行行长负责认定。第七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的平常关系维护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平常关系维护涉及平常沟通联系,互访,客户关系管理,仓库经营动态报告等工作。第八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的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以及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均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或承当有关职责的职能部室,下同)与支行共同负责。第九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的监管资格级别动态管理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监管资格级别动态管理涉及动态跟踪、理解监管合伙方的经营状况和基本财务状况。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向信贷执行官或行长通报风险

4、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事宜。第十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的退出管理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提出退出建议,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分行贸易融资部有权提出仓储监管合伙方的退出建议,经货押监管中心签订后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第十一条 仓储监管方管理职责分工简表如下(分行):职责具体描述贸易融资部货押监管中心准入调查、级别初评和推荐平常关系维护监管资格级别动态管理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退出建议注:未按有关分行贸易融资业务机构设立的补充告知(深发银60号)设立货押监管中心的分行,有关职能应由分行指定具体部门承当;未设贸易融资部的分行,有关职能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承当。第十二条 总行

5、直接牵头管理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仓储公司由总行贸易融资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入调查、级别初评和关系维护,由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有关准入、评级审批工作。各分支行与此类仓储公司总公司授权的本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实质性仓储监管业务时,应按规定做好除准入和评级以外的其她工作。不符合总行“总对总”合同的此类仓储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属于上述状况,仍由各分支行自行按规定管理。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三条 我行一般应归档留存仓储监管合伙方如下资料:(一)经有效年检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6、(四)公司章程;(五)验资报告、贷款卡复印件(如有)、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近期季报或月报;(如报表未经审计,规定至少收集持续四个季度的季报)(六)仓储监管合伙方概况、股权构造、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简介;(七)仓储监管合伙方内控管理制度(涉及但不限于监管物资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及薪酬福利制度等)(八)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献(或租赁合同)及仓储场合仓位总图;(九)历史合伙状况及资信记录(我行、她行);(十)仓储方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送、经营许可证(如有)(十一)我行规定的其她材料。特殊状况下我行无法获得监管单位上述所有资料的,对分行信贷执行官承认的

7、B级以上(含)监管单位(如部分大型港口),可以仅留存前四项资料。第十四条 准入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仓储机构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地区分布、机构规模等拟定其基本资格,原则上规定与我行合伙的仓储机构在同行内资信名誉较高,有良好业绩,无过往不良记录及行内不良合伙记录。第十五条 分行通过经营单位或分行部门推荐、邀请仓储机构合伙等途径拟定待选范畴,以评审方式拟定合伙的仓储监管机构。我行仓储监管合伙方的基本准入原则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注册资本,有固定经营场合或合法仓储场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并具有一定的违约责任补偿能力;经我行认定,符合如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畴:由分

8、公司进行监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畴、获得其母公司授权,且分公司实力较强,经营相对独立。(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专门从事仓储监管业务,合法经营,有一定行业经验,仓储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过往服务信用记录,与银行、公司未发生过质物监管纠纷或其他道德风险;(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积极配合我行按监管合同商定内容严格监管质押货品,与我行有顺畅的沟通渠道,能保证我行对货品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对借款人委托监管的我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质物原则上可以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配合我行贯彻对质押物的特定化管理,并乐意签订三方合伙合同承诺24小时不间断协助我行对质

9、押物进行占有或监管;(五)完善的商品检查、化验制度和简朴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他软、硬件条件符合押品的仓储规定;(六)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较强的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七)有清晰的内部管理帐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品必须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页;(八)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所监管货品的规格、质量、级别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九)原则上规定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抵、质押物的应急紧急预案;(十)所在地区便于我行监

10、控,交通条件便利;(十一)其她我行觉得必须的条件。第十六条 我行对浮现如下任一情形的仓储监管方实行禁入。禁入情形涉及: (一)曾有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伙记录(涉及其她银行);(二)重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连带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5倍的(不涉及仓储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负债);(三)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经营前景不稳定的;(四)波及重大诉讼,很也许需要承当重大赔付(超过净资产5%);(五)主营业务集中于某一客户,单一客户业务量占比超过5,或前两大客户业务量占比超过80的;(业务量是指数量或收入金额),A类仓储监管单位或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可合适放

11、宽。(六)有迹象显示存在重大道德风险,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七)自有资金少、基本无自有固定资产,重要场地和设备以承包、整体租赁等模式经营(经营历史短于八年),非产权所有人自主经营的;(八)我行仓储监管方评级低于D级原则;(九)其她禁入情形。第十七条 特殊状况确需委托存在禁入情形的监管方进行仓储监管的,应将有关授信业务作为特殊个案逐笔上报总行审批,有关仓储合伙方应标注为“退出类”。第十八条 我行货押业务需要办理仓储监管的,原则上严禁选择业务上与借款人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借款人依赖性较大的仓储监管方;一般不选择与借款人或出质人(或双方的股东)有股权、实际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持股等关联关系,并在平常

12、经营过程中有实质性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的仓储监管方;审慎选择借款主体业务量占监管仓库的年业务收入比例高于30%(同步低于50%)的仓储监管方(指授信实行、并委托拟选择监管方进行仓储监管的假设下,按授信金额相应的最大业务量计算的业务收入占比)。特殊状况下选择以上三类仓储监管方实行仓储监管的,必须视为公司自有仓库监管、按“借款人场合及其她”模式进行信贷管理。第十九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准入流程:(一)模式一:经办经营单位调查并向分行推荐,收集材料并填报仓储监管合伙方基本状况表(见附件),撰写书面报告,报分行贸易融资部。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再调查(涉及审核公司资料),对拟选择合伙方进行评级、提出限额建议,并

13、向分行信贷审批部门申报。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准入审查和评级、限额审查和审批,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超分行认定权限的应上报总行认定。终审认定的仓储监管合伙方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签订双方仓储监管合伙合同,告知各经营单位并向总行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批中心备案。(二)模式二:分行贸易融资部选择拟合伙方,收集材料并进行准入调查,根据调查成果进行评级、提出限额建议,填报仓储监管合伙方基本状况表,撰写书面报告并向分行信贷审批部门申报。后续流程同上。(三)模式三:总行职能部门选择拟合伙方,收集基本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级,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进行准入和评级的审查审批。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根

14、据权限进行认定,超权限的上报首席信贷执行官。总行认定的仓储监管合伙方由有关职能部门贯彻签订“总对总”仓储监管合伙合同,并告知各分支行,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和总行信贷审批中心。第四章 仓储监管合伙方评级第二十条 与我行合伙的仓储监管合伙方原则上应定期评级。第二十一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评级的目的是辨别监管合伙方的资质、实力和能力,合用不同的监管流程和产品模式,鼓励优先选择大型优质监管方,限制实力弱小、管理不规范的监管方,防备监管操作风险。第二十二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评级的基本措施是定性、定量原则和评分卡模型、专家评估法相结合,决定评级成果。第二十三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按监管资质、经营年限、合伙历史、仓储监

15、管能力等的不同分为A、B、C、D四类。第二十四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评级分类原则如下:项目综合级别基本规定评分卡得分备注级处在国内仓储物流行业领先地位,仓储规模庞大,信誉卓著;注册资本不少于亿元,净资产2亿元以上,仓储经营年限8年以上 分以上总行审批,目前涉及中储、中外运、中远物流及其指定分、子公司B级处在区域仓储物流行业领先地位,信誉良好;设施齐全,专业化突出;注册资本不少于.亿元,净资产0.亿元以上,仓储经营年限年以上75分以上海关保税监管仓、国家级大型港口、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地、市级以上国家物资储藏仓库可合适放宽基本规定C级区域范畴或本地重要仓储单位,规模较大,有较高出名度和行业信誉,仓储经营年限2年以上,管理良好、合伙前景良好 65分以上级本地有一定出名度,管理规范,原则上应有三方监管合伙经验55分以上涉及专业保安公司注:上表条件为最低规定,须同步满足,否则应下调级别直至完全满足各项规定。第二十五条 仓储监管合伙方的评分卡模型详见附件,由总行适时调节。第二十六条 仓储物流公司经营规模的分类原则为: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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