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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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1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 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

2、措施?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 ?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 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 平给予赔偿。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案例分析题2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 事拘留.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 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问 :(1

4、)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对于人身自由卜M制的损失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参考答案】(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 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5、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等权利。(3)最迟在2001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9年11月30日.案例分析题3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年7月1日成立.其发行股票金额为 5000万元

6、,每股面值1万元,总 共计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 损300万元。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 共获利润3000万元.于是,公司提出了 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 1996年从公积金取 出用于公司分红的 200万元。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 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

7、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1)非法动用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2)不适当。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与理由: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 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 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8、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 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 金,而非经营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本案中,东方公司 1996年亏损300万元,公司应先用 1997年的利润弥补 亏损后,再从剩余的 2700万元中提取

9、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270万元,法定公益金应至少提取135万元.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 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法定比例的. 根据公司法第 216条规定。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案例分析题4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 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 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 300

1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 ?”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 ”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参考答案】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 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

11、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 ,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 :A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案例分析题5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在处

12、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试析: 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说明理由。(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 ?(假设简易程序的适用合法) 【参考答案】吴某无权对公民陈某当场处以100元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仅限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吴某无权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陈某处以100元的罚

13、款.假设吴某有权对陈某进行当场处罚,他的行为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吴某未向当事人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吴某对陈某不服罚款决定的声明不予理睬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某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3)陈某可选择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法第 35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4、案例分析题6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元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 宋丙说: 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 ”郭甲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 ,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元。”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 交了 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

15、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考答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 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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