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饮酒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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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阳城山城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本矿干部职工饮酒、醉酒、耍酒疯、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为维护我矿正常工作秩序,严肃矿规矿纪,倡导 文明风气,特对我矿干部职工饮酒、醉酒、耍酒疯、 酒后驾车等行为作如下处罚规定:一、凡本矿干部、职工,上班期间禁止饮酒。饮 酒者处罚如下:当事人为职工的,罚款 500元;当事 人为干部的,罚款1000元。(吃饭时有饮酒习惯少量 饮酒的和因公陪客者除外)二、上班期间醉酒(醉酒:说话吐字不清,走路 不能走直线的)或醉酒后上班的处罚如下:当事人为 职工的,罚款1000元;当事人为干部的,扣除当月 工资和奖金,并下浮风险金10%。(因公陪客者除外)三、饮酒后耍酒疯的(在本人家

2、中耍酒疯的除外; 若发生耍酒疯事件,同饮者以当事人论处)处罚如下: 当事人为职工的,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并停班学习, 严重者给予除名;当事人为干部的,罚款 2000元, 并下浮风险金50%,严重者,工作关系转总公司,不 得再在本矿任职。(耍酒疯:酒后有不文明言语或行为 的;有损集体形象、破坏他人声誉、对他人造成伤害、 破坏或损坏公私财物者皆为耍酒疯严重行为。)(未喝 酒在矿区内无理取闹者,按“耍酒疯”处罚)四、酒后破坏或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上述规定 处罚外,必须对被损公私财物照价赔偿。五、本矿干部职工,酒后驾私车出入矿区者,按 “上班期间饮酒”处罚。六、本矿干部职工,酒后驾公车者,按“醉酒” 处罚;酒后驾公车或出私车(不论饮酒与否),造成集 体、他人财物损失或发生事故的,所有责任自负。七、本规定自8月11起执行,望广大干部职工 严格遵守。特此规定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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