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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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一、三代时期的赋役制度这一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年代久远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三代王朝采取的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方式为贡、税、役三 种。商朝的贡纳关系 据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内服的贡纳有较大差别。作为外服的候、甸、男、卫邦国,是以商为中心的诸方国或部落的首领。她们 没有固定的数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性贡纳。内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职的部落首领。贡大量的牲畜或动物,及卜甲、 卜骨、 弓、 玉等等。可能没有具体的数量。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

2、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逐渐渐疏。在今人看来,勒”法是采取力役形式的田税。是以实施有公田和私田之别的土地占有制为前提的。劳动者被集中在公田上进行劳动,公田所获就是这些劳动者集中劳动的剩余劳动的物化表现。二、 春 秋 战 国 时 期战国时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列国不得不先后对军赋实行改革 ,赋在兵役之外,由征收车马等军需品而逐渐演化成征收军费的专称。其征收办法由安地区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丁 口征收。“作丘甲”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军需品,是新赋制。其征收标准,据服虔引 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日匹马丘牛。”随着税、 赋的分离,在战国时期力役指正也成为独立的概

3、念。确立了赋、税、力役的”三征”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体系。因此,即便是从赋役制度的沿革来看,把春秋战国时期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完成由奴隶制向封建着转化的历史阶段,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三、 秦汉时期1秦 汉 时 期 的 田 赋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 :一种意见是舍地而税人”,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据地出税的。从简化税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上有传说已久的贡法这一历史经验,秦朝各地征收的田租实际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至于秦朝田赋的税率,因支出浩繁,田赋负担是很重的。据记载 ,征收量 是三分取二。(汉书 砥货志:至于始皇,

4、遂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 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田租、 口赋和盐铁专利二十倍于古 )。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 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 ”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德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 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 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

5、正或者删除。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 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 涛文本纪)。同书还 说:”(十三年)六月诏日: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 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 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她认为:史记律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 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

6、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 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 ,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 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 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 点 的 地 主 经 济 的 作 用。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 “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 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 ,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 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

7、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实际 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 ,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 的 田 税 亩 定 额 奠 定 了 基 础。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 ,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 战国的水平。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可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失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 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

8、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主术训)。这里很值得 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 的减少百分之九十。何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 石 四 斗 的 数 额 也 大 为 减 少。 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 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彼力篇)。另一条是:今通肥饶之率,即稼嵇之入,令亩 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 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中长统传引昌言? 损益篇)。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日:”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到了鸿嘉四年 (17BC),成帝又下诏:被灾害十四以上, 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后来资产的标准提 升至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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