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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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以下简称 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 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 办法、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汽车管理 办法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信 贷 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 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 币贷款。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 贷款为间 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 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 销商处购车 ,并通过特约

2、经销 商向我社申 请汽车贷 款的运作 模式。特约经销 商与我社 经办机构 签订协议 后,个人汽车按揭 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 机构办理。第三条本 办 法所称的 贷款人是指联社授 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 贷款业务 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四条 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 已与我社 签订了个人汽车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 销商经销的汽车。不得发 放异地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第五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且

3、借款人 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 60 周岁;(二)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 具有急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 款 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资信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 统查询最近一年内无3 次(含)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 2 个月以上拖欠还 款记录 ; 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社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 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 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七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 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4、证明 营运协议);(八)抵才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抵押登 记 ;(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合作汽 车经销 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 商的资 质等 级、资金 实力、经营状况、市场 占有率等 综 合情况,选择 确认合作关系并 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 合作协议。承担担 保责任的汽车经销 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及年 检证明;(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 销售汽车证明;(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 为偿还贷 款本息的 合法 资产;(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 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五)经销商、经销 商高

5、级管理人 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 良信用 记录;(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 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第七条 经销 商准入的 审批。经销 商的准入 经信 贷人员 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总 行合规风险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经销 商担保能力的 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 担保,对经销 商的授信 严格按照我社授信 业务 流程办理。第三章 贷款金 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 价款的 70 ,具体按以下 规定执 行:(一)以存单质押方式申 请贷 款的,借款人 应自筹不低于 购车款90的首期付款, 贷款最高 额不得超 过购车 款的 90% ;

6、(二)以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 购车款 30% 的首期付款, 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以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申 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 低于购车款 30% 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 额不得超过购车 款 的 70 。(四)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的(除指定经销商、担 保公司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 购车款 50% 的首期付款, 贷 款最高 额 不得超 过购车 款的 50 。第九条 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 3 年;对经营 用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 和不得超 过 60 周岁。第十条

7、贷 款利率在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次基准利率上浮10% 30% 范围内确定。贷 款期限在 1 年以 内的,在 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 调整,按合同利率 计息,不 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 次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的受理与 调查第十一条信用社(营业 部)信贷 人员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 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 格的专门从事汽 车经销 的企 业 ,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 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 办理的汽 车经营许 可 证;(三)在我社开立账户 ,且有一定量的存

8、款;(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 经济实力,在本地区、 同行 业有一定影响;(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 经销合同或 协议 ;(六)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 调查报 告, 并就按揭 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 见 后报信用社 (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信用社审查人员提出 审查 意见;信用社审贷 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信用社 同意受理按揭 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 行审批。第十三条 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 批 后,由经办信用社与汽 车经销 商签订个人汽车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一般要求:(

9、一 ) 经销 商须在经办 信用社开立售 车款专户 ;( 二 ) 经销商愿意 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 售车款总额 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 贷款保证金等。第十四条 贷款申 请。在我社指定的经销 商处购买 指 定品牌汽 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 商签订购车协议 或合同后, 向我社提出 书面申请,填写有关借款申 请书,并提供有关 资 料:(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 婚 证、户 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我社认可的部 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 和经济 收入的 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 够提供的足以 证 明其支付能 力的其它收入或 财产证 明材料;(三)我社指定的经销商签订

10、的购车协议 或合同;(四)财产抵押或 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 质押物清 单、 权属证明、有权处 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 质押的 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 权部门 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五)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 书面 文件,及有关 资 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 应提供一定比例 的保 证 金;(六)以所购买车辆 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 手 续办 妥之前,应提供我社指定 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 书面 贷款推荐担保函;(七)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 (以抵押我社);(八)我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受理与 调查。调查岗 收到申 请资 料后,应 对借款申

11、请人的 资信情况、收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 进行调查 核实。调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申请 人提供的 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 况、财务状况、通过 人行个人征信系 统查询 信用 记录;(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 借款申 请 人夫妻双方 须贷 款承诺 ) ;( 质 ) 押物权属及各 项权证真 实性等担保情况。对借款申 请 人提供的复印件 应 与原件核 对 一致并 签名确认;(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 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第五章 贷

12、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的 风险评价。信用社(营业 部)风险评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 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 资料进行 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对借款申 请人提供的基础资 料 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申请 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 准入 条件,有效收入 证明是否合理,有关 证 明材料是否符合规 定, 客 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 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用 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社的信贷 政策;(四)信贷风险 的审查。审核借款申 请人的 职业背景、收入来源、家庭资产负债情况、担保

13、情况等第十七条 经销商授信额度的确定。我社的汽车按揭 贷款 业务实 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 则,即对 我社指定的汽车经销 商必 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 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 计余额 不得超出授信额度。额 度规模根据 经销商的经营规 模和经济 实力确定。第十八条 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 调查、审查 意见,对是否贷款、贷 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 方式等作出 审批决定。第六章 协议与发放以及 贷款的支付第十九条 经审查审 批符合 贷 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期购车款交付凭 证及其它 费用交付凭 证等,与我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 符合 贷

14、款条件的借款申 请人,要本着方 便、快捷的原则。一般应 在借款人提出申 请后的七个工作日 内办妥贷款相关合同的 签订 手续。第二十条 贷款的担保。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 款必 须提供有效担保。我社一般除要求借款人以所购车辆做抵押 担保之外, 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一)车辆抵押:借款人应与我社签定抵押合同,将贷款 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 车辆抵押担保措施。抵押担保的 期限应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 债务履行完 毕止,借款人的配偶 应签 定同意抵押的 书面证明。经办 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 办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二) 指定经销商担保: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

15、 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1. 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社签定统一的合作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社保 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信用社,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 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等;2. 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 息、利息、罚 息及我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 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三) 律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 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 额的 50% 。(四) 其他 ! 带责任保证: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 车辆抵 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社 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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