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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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劳动法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两类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广义上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 劳动关系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主体的特定性( 2)从性质上看,双方关系的复杂性( 3)从内容上看,利他性,有偿性,身份性,发生在劳动过程中3.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P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7)个人承包经营的劳动单位不包括以下人员:(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6)4.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体劳动者 - 用人单位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 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兼具平

3、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劳动法民法合同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主体待遇强制保险等待遇没有相应待遇(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P13)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就业管理关系;就业前培训;社会保险关系;集会,结社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社会监督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者的权利能力(一)含义: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二)影响因素1. 户籍:受到户籍性质的限制和户籍区域的限制2. 职数:原则上,一个公民在同一时期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只允许参加一个劳动关系3. 制裁:劳动者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 有可能会受到劳动权利能力被限制的后果。二劳动者的行为

4、能力(一)含义: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包括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二)影响因素1. 年满十六周岁2. 身体基本健康3. 智力发育正常4. 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三)具体规定1. 年龄(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在我国, 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 16 周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公民从事劳动,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18 周岁;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

5、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称为未成年工;( 3)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龄: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人,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退休年龄: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能力人2. 健康( 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紧急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2)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

6、,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3. 智力: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4. 行为自由: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分类1. 以期限为标准的分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工劳动合同;短期工劳动合同;临时性季节工劳动合同;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2. 以合同目的为标准的分类录用合同;续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3. 其他类型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

7、合同与实践合同;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原则1. 合同的主体要合法2.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 程序要合法4. 形式必须合法(二)平等自愿原则(三)协商一致原则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含义: 是指劳动合同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它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和愿望决定(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口头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即成立; 其缺点是不详细,不完备,法律效力差,容易引起劳动争议(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1. 含义:是指用文字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2. 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3. 法律

8、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五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含义: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1.可以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应当订立:(1)劳动者连续干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违法违规行

9、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依法解除。六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有效1. 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有效条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二)劳动合同的无效1

10、. 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无效,合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2.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第二十六条)3.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 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劳动合同的变更(一)概念:

11、 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因出现法定情况, 而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后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1. 用人单位的原因; 2. 劳动者的原因; 3. 客观原因(四)变更的后果劳动合同依法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来确认,被变更的原劳动合同条款将自动丧失法律效力。八劳动合同的内容从其性质上看,有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之分。(一)约定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规定的合同

12、条款1. 试用期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 试用期的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 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4.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5.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特定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6.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13、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培训条款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服务期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服务期条款的内容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 “培训期 +服务期”条款违约金的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三)保密条款( 第 23 条)(四)竞业禁止条款1. 含义: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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