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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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协 2014年 10月 发布,内容涵盖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对全国各地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案件受理第四章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仲裁阶段第六章诉讼阶段第七章调解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推荐精选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

2、指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重大敏感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

3、或示威等行为,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第八条 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推荐精选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时,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第十条 律师接待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时,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及当

4、地裁判机关的裁判政策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必要时,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具体案情。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咨询中涉及群体性、重大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第十二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一)当事人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二)用工性质;(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四)酬薪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推荐精选(五

5、)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六)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八)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九)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支付情况;(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有关调解和谈判情况;(十二)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十三)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十四)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第十三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一节 律师接受委托第十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

6、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第十五条 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重大敏感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对代理群体性、重大敏感性纠纷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备案。推荐精选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一)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审查委

7、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三)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四)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五)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六)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七)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或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亡除外。律师应当清楚认识到,在目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直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应缴而未缴社保、缴费基数或年限不足)和住房公

8、积金或要求支付住房货币补贴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对委托人提出的此类诉求,应当建议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将予处理。推荐精选第十七条 律师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以下情况:(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三)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五)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

9、和义务。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为其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一)有特别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权限范围;推荐精选(二)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事务所在接

10、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一)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二)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三)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四)委托事项违法;(五)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时,应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范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委托手续办妥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将原件交还委托

11、人妥善保管;若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由承办律师向委托人签收,并在质证完毕后及时将原件交还给委托人,并将委托人签收的证据原件清单回收并附卷。推荐精选第二节 律师收费第二十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收费:(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群体性、重大敏感

12、性诉讼案件;(五)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二十五条 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一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六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通常需要对以下证据进行举证:推荐精选(一)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二)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三)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五)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工

13、会的通知书;(六)辞职申请或辞职信;(七)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八)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九)医院诊断证明;(十)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十一)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十二)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十三)下岗或转岗通知;(十四)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制定过程材料、单位公示及员工签收的证明;(十五)考勤记录资料;(十六)关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十七)关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证明材料;(十八)劳动者是否属于高温作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十九)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证明材料;推荐精选(二十)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二十一)涉及仲裁

14、时效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的资料;(二十二)出现多个用工主体时,反映不同用工主体间法律关系及相关背景的资料;(二十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相关内容,在以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三)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并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15、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四)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五)因是否属于工伤而发生争议的。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第二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调查以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监护人在场。推荐精选第三十条 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该类证人证言有可能不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采纳,且可能因此导致其主张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支持的风险。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第三十一条 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节省仲裁或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第三十二条 律师起草律师函,应当避免对案件事实作详细描述,尽量高度概括,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或明显对委托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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