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关键点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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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务管理的两大关键点及案例分析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企业税务管理的流程中,要抓住流程中的要害,才能取得实际效果。笔者认为,企业要控制税收成本, 必须重视税务管理中的两大关键点: 税务管理要从决策入手;税务管理要从合同签定入手。1、税务管理要从决策入手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西蒙教授说: “管理就是决策” 。拿破仑说:“做决定的能力最难获得,因此也最宝贵。 ”西方决策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赫伯特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是管理的核心。企业中执行无疑是很重要的,但决策更加重要。没有正确的决策就没有优秀的执行。 决策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成败影响十分巨大,据美国兰德公司估计,世界上破产倒

2、闭的大企业, 85%是因领导者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税务管理贯穿于企业决策活动过程中,企业老板或者是决策层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 都涉及到税收问题。 如果在做决策时, 没有考虑到税收成本控制问题,会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因为决策失误是企业的最大浪费,决策失误猛于虎, 只要前期决策失误, 有关的税收成本已成事实,再不缴税则是延期缴纳税款。正如宋洪祥老师所说: “税是业务过程产生的,是财务部门缴纳的。但是税收主要是取决于老板的决策。公司怎样发展?业务怎样做?都取决于老板的决策,一个决策的失误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企业要管理好税,必须从老板的决策入手,加强经营决策的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

3、。” 1 因此,税收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老板和决策层的决策,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注重税务管理从决策入手,如果在决策环节忽略税收管理,很可能使企业背上不必要的沉重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 1:某公司决策忽略税务管理导致 2500 万税款损失 ( 1)案情介绍2012 年 4 月,江西省国资委对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为了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当地国资委与该企业达成以下两项协议: 一是,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市场公允价值 10000 万元的土地给改制后的企业, 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给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手续, 并承担这些下岗职工今后应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二是,政府把一块市场公允价值

4、10000 万元的土地赊销卖给改制后的企业,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由改制后的企业用于解决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支出抵偿政府卖给改制后企业的 10000 万元土地款。当地国资委让该国有企业的老板进行决策, 在以上两种方案中任选择一种方案, 结果该国有企业选择第一种1方案(假设不考虑土地办理过户中的契税成本)。(2)涉税成本分析第一种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由于政府无偿划拨一块市场公允价值10000 万元的土地给改制后的企业, 改制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无形资产土地,贷:资本公积 /营业外收入。改制后企业支付下岗职工保险金时的账务处理是借: 管理费用支付职工下岗保险费用,贷: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 为收入总额。”基于此规定,政府无偿划拨给企业的资产要视同捐赠处理, 即企业无偿接受政府的土地捐赠,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改制后的企业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0 万元 25%=2500 万元。第二种方案的涉税分析:政府把一块市场公允价值 10000 万元的土地赊销卖给改制后的企业, 则改制后的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无形资产土地,贷:其他应付款。由改制后的企业用于解决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支出抵偿政府卖给改制后企业的10000 万元土地款。则改制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安

6、置支出,贷:银行存款。按照第二种方案就不用缴纳2500 万元企业所得税了。(3)涉税分析结论通过以上涉税分析, 可以发现,该国有企业的老板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案, 则会给企业节省 2500 万元的税款。因此,税收主要取决于老板的决策,在做决策时,一定要考虑税收成本问题, 本案例就是公司决策忽略税务管理导致沉重税款负担的教训。2、税务管理要从合同签定入手企业的税收产生环节在于业务过程中, 而业务过程往往是由经济合同的签定决定的。即合同决定业务过程, 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因此,企业税务管理要从经济合同的签定入手, 也就是说,企业税收成本的控制和降低要从经

7、济合同的签定开始, 经济合同的签定环节是企业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源头所在。基于以上分析, 企业应重视日常涉税交易合同的签定和审查, 使企业真正节税。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时,会与外部或内部的法律主体签定各种各样的合同。一份合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必然涉及财税问题。不论何类经济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必会涉及合同主体一方或双方的纳税义务, 稍有差别,财税结果差异可能会很大,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有所不同。 由于价格条款是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合同中签定的价格条款是税收成本的重要依据, 当经济合同中的价格一旦签2定后,就决定了诸如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负。要降低以上税负, 就得在

8、经济合同签定之前, 准确谈好交易价格, 即压低合同价格才能真正降低税负。 同时,对某些合同条款加以修改, 有可能帮公司省下很多税款,同时还没有风险。 案例分析 2:巧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 100 亩,价值 1000 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后来情况发生变化, 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 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1200 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 400 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 800 万元。由于半年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 欲按原价转让, 以期收回预付款 400

9、万元。丙房地产公司有购买该土地的意向, 乙与丙就相关事宜谈妥, 具体条款如下: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中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 并约定由甲施工企业返还乙公司预付款 400 万元;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金额为 1200 万元,并约定由丙公司直接支付乙公司土地预付款 400 万元。甲施工企业向丙公司开付具委托付款通知书, 明确将 400 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乙公司, 则:乙公司节省营业税额 =1200 5%=60(万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60 万元( 7%+3%)=6 万元,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抵减作用,乙企业实际上节省税收成本为 66 万元 -66 25%=66 万元

10、 75%=49.5 万元。 案例分析 3: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一借钱统一贷款的税收成本分析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 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 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 1O%)。该集团 2011 年向银行融资 6 亿元,支付利息 3600 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 3960 万元(3600 11%)。在签定转贷合同时,有两种约定,涉及的税收成本是不一样的。方案一,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转贷款的合同中约定收取利息3960 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11、题的通知(财税 20007 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 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3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98(7%+3%)=19.8(万元

12、)。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 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 =( 360-198-19.8) 25%=35.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 =198+19.8+35.55=253.35(万元)。方案二:在签定转贷合同时, 约定黄河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同时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服务费360 万元(根据国税发 200812 号文的规定,各控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 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 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服务费可在税前扣除, 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

13、类银行贷款利息, 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比较两个方案, 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 253.35 万元。案例分析 4: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1)案情介绍张某欲长期租赁某单位一栋房屋,计划通过改造装修后(装修费用在10 万元 ),将所租赁的房屋用于经营性转租,从中获取差额收益。经双方协商,张某年定额支付房主租赁费 145 万元,剩余的租赁收益归张某所有。 张某通过市场测算,转租可以取得收入在 180 万元,差额收益为 35 万元。张某应当如何与房主签订合同以节约税收成本 ?( 2)涉税成本分析方案一:张某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税负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稿 )的

14、通知 ( 国税发1993149 号 )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5076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将租用房屋再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4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张某应承担以下税负:( 1)租赁业营业税: 18000005 =90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90000 7=6300(元);教育费附加: 90000 3 =2700(元 )。(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承租合同和转租合同, 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 1800元。( 3)房产税。根据税法的规定,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应当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但在实践中,部分省 (市)将房屋转租看作是房屋出租行为的延续,规定实际取得收益人即转租人应当就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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