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合同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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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出租合同范文 上海市出租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帮大家的上海市出租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根底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预租)的(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区/县)路(弄/新村)(

2、号/幢)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房屋类型为,构造为.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

3、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那么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

4、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币)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币)元。(大写:万千百十元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年/月)内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展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那么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

5、金,即(币)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5-3(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保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

6、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平安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展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展。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平方米

7、(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承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展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

8、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立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

9、违约金缺乏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平安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构造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七).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

10、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假设支付的违约金缺乏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

11、的保证金,保证金缺乏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日书面征询乙方购置该房屋的意见。 11-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责任。本合同自(签字/登

12、记备案)生效。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甲、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由甲、以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份。其中:甲、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

13、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根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上海市 区 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14、,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沪人员和出租房屋效劳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效劳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沪人员和出租房屋效劳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效劳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

15、来沪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催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展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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