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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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形式要件及三性浅谈一、当事人在不请律师的情况下,往往不知道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在这里,我向当事人说明应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1) 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 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 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3) 证据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 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 手续。

2、证据如果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 明手续。(4) 证据如果是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5)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出副本。二、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 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 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 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 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

3、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 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 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 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 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 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 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 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 据。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 或由法定机关、法定

4、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 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 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 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三、浅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 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 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 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民事诉

5、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 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 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 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 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 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 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笔者结合自己在审 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 判实践有所裨益。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 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

6、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 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 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 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 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 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 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 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

7、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 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 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 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 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 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 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 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 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 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

8、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 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 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 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 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 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 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 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 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

9、而不同。只 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 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 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 供证据:(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2)双方于某年某 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 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 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指法官运用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的结果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 定,确认证

10、据的可采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并据此作出裁判的 标准。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 遵循的依据。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等十余条规定, 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 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证明能力是指某项证据材料可以提交法 庭进行法庭调查所应当具备的资格,因此又称“证据资格”、“证据 的适格性”。而证据力,又称“证明力”、“证明价值”,是指法庭 调查所得证据资料具有的对要证事实具有的积极价值。具体而言,即 审理事实的人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成否的力 量和程度。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

11、能力或指证 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 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 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 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所有的证据在 被确定为定案的根据之前都必须被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具有可采性。 而在理论上认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 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并且证据的证 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 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 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

12、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 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 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 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二者的统一构 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四、证据的形式要件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1)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 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证据必须符合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1)原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 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 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3) 证据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 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 手续。证据如果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 明手续。(4) 证据如果是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5)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 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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