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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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 委托人:(甲方)_ 经纪人:(乙方)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代理_;咨询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略): ()1身份证:国籍_编号_ ()2营业执照:编号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

2、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略): ()1身份证:国籍_ 编号_ ()2营业执照:编号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

3、方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 6_。 7_。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

4、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

5、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申、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区_县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上海市_区_县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 甲方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乙方(签章):_ 乙方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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