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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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 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为维持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隐私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对应财产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负有将所管理的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等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指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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