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刑交叉观点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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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咼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2014)2014-09-20大资管法律视界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 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 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该 观点认 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 应该视民 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 法律事实产 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 移送。部分移 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 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 受理,则民商事案 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近年来,对于先 刑

2、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 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 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 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 涉 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 自 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 优劣 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 以认定 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 担刑事责 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 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的除外。当

3、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 另 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 据刑 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 必须依 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 刑后民, 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 对 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 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商 事案件 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 关事实和 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 非一定要等 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关于“本案必须以另

4、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 尚未 审结”【原文为“一百三十六条”,现行民事诉讼法为第一百 五十条,故予修改】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 须以刑事 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 应中止审理。 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 应随便中止审理, 应慎用驳回起诉。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 先 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 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 还应注 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 有效 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1)刑

5、事上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 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故根据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 效。(2) 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 人在 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 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应 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 且签订有担 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 权,认定主合同 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 有重要意义。详言 之,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 本身存在瑕疵,则担 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 担担保责任。而在主合 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 也应认定无

6、效,担保方不 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具有过 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 分之一。由此可见,认定 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 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 思自治的基本原则。(3) 应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依区分 标准 不同,该观点又分为两种:一是以合同相对人或其 工作人 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相对人或 其工作人 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 人之间签订 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 人员没有参与 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 的合同不因行为 人构成刑事

7、犯罪而认定无效。二是以权 利人是否先向公安 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权利人先 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 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 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民 商事合同有效。若权利人未报 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则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可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 有效。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 回起诉关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故 民商 事纠纷案件应全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提起公 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2)基于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尽管民 商事案件涉

8、及刑事犯罪嫌疑,但在程序审阶段,人 民法院 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受理条件 的规定【原文为“第一百零八条”,现行民事诉讼法为第 一百五十 条,故予修改,下同】 对原告的起诉应否受 理进行审查。对原告方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 问题的审理,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程序审阶段解决, 故上述问题不能影响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 的受理过程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并 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在实体 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并非真正 的实体权利人,则可判决驳回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从程序 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 体审

9、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 民事诉权。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 存 在两种观点:(1)由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在诉 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各 方面存 在本质差异,故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当事人 的民事权利完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实 现之外,刑 民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因此,尽管刑事 上未经追赃, 但由于当事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完全 可通过民事诉讼 程序解决,故民商事案件应该受理。(2)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事附 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

10、关 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 问题的规 定第八条的规定,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 经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 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 该受理。关于未经追赃,民事案件是否因未经追赃而应中止 审 理,存在两种观点:(1)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 件分 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方 损失的 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 程序法的 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具体而 言:行为人的 彳丁为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受害人 以法律关系相对 人为被告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被追 究刑

11、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 赃物的,如民事案件 尚未审结,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 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 者应给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刑 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的,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并可在执行阶段 解决数额扣除问题。受害人 以犯罪行为人和对造成损失有 过错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 讼,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当 事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影响民事判决对 赔偿金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 范围内、在行为 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或无法追缴的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并 在执行阶段解决数额问题。如果民事责任承 担者已经全 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事后追缴的赃款应当 直接发还民事责任承担者。(2)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八条 的规定,由于未经追赃,在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审 理中,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民事 责任主体的赔偿 数额必须等待刑事追赃结果之后方能确 定,故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原 文为“一百三十六条”, 现行民事诉讼法为第一百五十条,故予修改】因民商事案 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追赃 结果,故在刑事上追赃之前,民 事案件应中止审理。(转自:草原狼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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