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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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考试是教学管理的壹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严肃认真地 抓好这壹环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 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壹章组织领导第壹条学院的考试工作于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 责,制订有关规定, 于二级学院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 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 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

2、定各课程主考教师;根据教务处的 统壹要求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除公共课、公选课);确定监 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会议和学生迎考主题班会,落实考试要求,做 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 登记、考试结果分析和考试情况总结等。第三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壹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 选,由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选定。第二章考试形式和时间第四条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 形式。鼓励且支持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考试管理改革。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 长批准且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

3、,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 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壹般为 2 个小时。未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 准,不得更改考试时间。第三章试卷命题和印制第六条正确掌握命题范围和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 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 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和题量。试卷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 求。适中的试卷题量(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

4、壹些可选性试 题),以大多数学生能于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 高信度和效度。第八条试题应有壹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试 题的难易层次壹般为: 基础部分占 60% 左右,综合性且有壹定难度的 占 25%左右,要求较高且有相当难度的占 15% 左右。所有课程考试 均出 A、B 俩份卷。A、B 卷的效度和信度壹致, 题型类似、 难易相当 第九条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 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 求。要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第十条试卷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 紧凑,凡

5、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第十壹条试卷必须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 试卷使用 A4 纸。有特殊要求的试卷,由命题教师决定用纸规格。试 卷正文采用 word 文档编辑,壹般情况下用宋体四号字打印(理科试 卷打印字体、字号自定),试卷样式按教务处要求。第十二条各课程试卷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使用。审阅试 卷要严格把关。分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由出卷教师于考试前 20 天送教务处(或教务处指定的部门),由教务处随机抽考壹份试卷于 指定文印点印制。必要时,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可引进外校试卷进行考 试,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第十三条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壹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 要

6、实行统壹命题,统壹评分标准,统壹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壹 般应有俩位之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第十四条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 定是否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来考试。第十五条科学制定评分标准。 A、B 卷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的制订 和命题同时进行。客观性试题的最小分值是 0.5 分,其他试题的最小 分值是 1 分。非客观性试题的标准答案应细分和量化到给分点,给分 点要明确,答案要正确。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应打印,用纸和试卷相 同。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由出卷教师保管,阅卷结束后和试卷壹同上 交。第十六条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 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

7、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 违者追究其责任, 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考场管理第十七条考场由二级学院于本院管理的教室中自行安排。学院公共 课、公选课考场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壹安排,于考试前俩周通知二 级学院且公布。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壹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表 (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考场要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第十九条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条每个考场至少应指派 2 名监考人员。考生于 80 人之上的考 场要增派监考教师。学院公共课、公选课考试监考人员由二级学院按 教务处分配的名额选派,

8、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单位选派。监考 人员壹经排定不得擅自更换,因故需要更换的,由原监考人员所于二 级学院安排人员替代,变更情况应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壹条考试期间考场所于二级学院应做好考场的卫生工作。第二十二条考试期间学院、二级学院应安排好巡视、巡考领导,及时 发现或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考场规则第二十三条学生某门课程未听课时间如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 之壹,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准时参加考试。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壹律带学生证 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且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于桌面 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如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二级学 院证明为准。

9、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 20 分钟,不准进入 考场,且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 20 分钟以内的学生,应向监 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进入 考场后不满 30 分钟和考试结束前 5 分钟以内壹律不准离开考场。考 试结束铃响后,必须立即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擅自谈论,互相观见,高声喧哗, 不准互借文具 (包括透明胶、计算器、尺等 )。卷面字迹不清楚,可举 手询问监考教师。 第二十六条闭卷考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 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等带人考场,壹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 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

10、 第二十七条学生答题前,应于试卷或答题纸上写明二级学院、专业、 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应于规定的位置上,且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 要字迹工整、清楚,且注意保持卷面清洁。第二十八条学生于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和考试无关 的事情。教师和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考场内 不准吸烟。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 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和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 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三十条考生不准于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

11、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第三十壹条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壹面朝下放置。考试 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壹起反放于课桌上,由监 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第三十二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于考场内或考场附近 逗留、谈论。第六章监考守则第三十三条监考人员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且于 考试前 10 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间自始至 终于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 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打、接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于 考场内阅读书报或做其他和监考无关的事情。第三十四条监考人员必须于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

12、后(开考前)进行俩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且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 座位。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考试时间考场的前后门均应开 启,监考教师前后各 1 个。第三十五条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 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第三十六条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壹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 行考场规则。当堂宣布,且停止其考试,收缴试卷;考试开始 30 分 钟后,令其离开考场,且将作弊情节作详细记录。于考试结束后,将 试场特殊情况登记表,连同有关凭证及时送考场所于二级学院办公 室。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

13、行为。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 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壹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 试时间。第三十八条考试结束时,应逐个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 误后考生逐个退场。要认真填好试卷档案袋,及时将试卷等送主考教 师所于二级学院办公室主考教师签收。第三十九条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二级学院或学院巡 考或巡视领导方案。第七章阅卷评分 第四十条阅卷评分是壹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 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第四十壹条任何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均应进行集体评卷,确保试卷安 全。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试卷分数比例和答题标准按给分点评分。

14、俩 位或俩位之上教师担任同壹门课程的,要求采用流水作业阅卷或由教 学系室统壹安排阅卷。核分要认真仔细。第四十二条课程学期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作业成绩、期中考 试成绩、出勤等部分组成,且有原始材料作凭证,期末考试成绩所占 比例壹般于 60% 左右;未进行期中考试的,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壹 般于 80% 左右。第四十三条阅卷教师须于考试后 3 天内做好阅卷、评分工作,及时将 试卷、标准答案、成绩登记册、试卷质量分析表、考试成绩分析表交 学生所于二级学院办公室(公共课送教务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学 生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且把学生成绩登记表报送教务处。考 试的关联材料应妥善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三

15、年方可销毁。 第四十四条学生成绩壹经主考教师签名确定交二级学院办公室后,任 何人均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提 出书面方案,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且将书 面方案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第四十五条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准 备好补考或重修。第四十六条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于考试结束后 2 个月内(不含假 期)向所于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于二级学院分管教学 院长及开课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学生所于二级学院教学 秘书及开课学院领导代为查卷, 且给出书面查卷结论, 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要加强对各专业试卷的抽样分 析和检查评估,研究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且及时通 报。第八章重修和缓考 第四十八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 1 次。补考后仍不及格 的课程应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应继续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能够重修也可另选,重修仍不及 格必须另选。第四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 必须由本人于考核前 1 周 (特殊情 况除外 )向所于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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