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486158555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稿(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警示和惩罚违规行为,防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安康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的根底上,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经济损失程度,综合考虑负面影响进展。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 责任明确、程序合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二) 权责对等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

2、度等直接因素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职务职责、管理权限、任职时间等相关要素。(三) 逐级追究、双线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职责分工,除对直接责任人进展责任追究外,也要对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间接责任人进展责任追究,并视问题严重程度逐级上溯追究责任,还要追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制约和监视等职责、对造成违规行为风险或者不良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 惩教结合、区别对待原则。根据发生违规行为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在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的态度、表现以及尽职尽责等情况,合理采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措施。第二章责任追究围及适用对象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规

3、章制度以及老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的所有违规行为。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发生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员工、为公司代理业务的营销员等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本方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违规行为,或者指使、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违规行为,以及具有直接收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纠正,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从业人员及营销员。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者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

4、责任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应当进展责任追究的违规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包括总监等在的其他层级职级经营管理人员。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应当进展责任追究的违规行为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部审计、监视检查等间接收理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包括总监等在的其他层级职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委派、聘用的控股子公司人员,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未作规定的,参照所属子公司相关方法进展责任追究。第六条 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5、对个人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一)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二) 组织处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给予开除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对兼任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兼任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工作等责任追究时,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责任追究标准,但责任追究决定应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经济处分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展。对兼任两个以

6、上同等职务级的人员责任追究时,责任追究决定应落实到其兼任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职、撤职等情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第四章违规行为及责任追究标准第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擅自对外提供、传播、贩卖公司商业秘密、薪资信息、客户信息的;(二) 违反公司秘密文件、载体管理规定,致使泄密的;(三) 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违反信息披露、报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未按规定对包括根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进展披露的;(二) 未按规定对新型保险产品进展必要的信息披露的;(三) 迟报、漏报

7、、错报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要求的报告的;(四) 瞒报、迟报、漏报、错报突发事件、违规事件、刑事案件和监管处分等重大信息的;(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报送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违反公司品牌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散布公司负面消息或不利于公司的言论的;(二)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或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承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材料的;(三) 未经公司归口部门审批,擅自设计发布公司形象或产品广告,造成负面影响的;(四) 在各类宣传品、广告或者品牌活动中不按公司规定使用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的;(五) 其他违反品牌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违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未经批准

8、,擅自或变相设立、变更、撤销机构的;(二) 未获当地保监局筹建批复开展筹建工作,未获开业批复开展经营活动的;(三) 未在指定经营区域及经营围开展业务的;(四) 营销团队跨机构挂靠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五) 违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六) 未按规定进展机构证照管理的;(七) 其他违反机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违反产品条款和费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销售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的;(二) 使用未经公司批准或者停办的保险条款的;(三) 擅自修改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四) 其他违反产品条款和费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为到达考核需要、套取利益或

9、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以购置人身保险短期一般指两年退保为手段,虚增保费收入的;(二)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三)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的;(四) 主导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的;(五) 推介、参与销售非公司授权的非保险产品的;(六) 从事非公司授权保险产品的营销活动的;(七) 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个人销售保险产品的;(八) 团险个做、长险短做或者违规协议承保的;(九) 坐扣保费的;(十) 违反聘才方案或相关规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十一) 销售人员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

10、离司等管理制度不规的;(十二) 制作、使用非公司或者公司授权的二级机构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的;(十三) 在媒体、宣传材料、培训课件、客户回访、产品说明会、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等产品信息披露方式中,擅自修改公司披露的产品信息未能保持一致的;(十四) 私自设计、印制、伪造、变造、买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的;(十五) 违反投保人意愿或者未经投保人同意,以其名义投保人身保险的;(十六)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的;(十七) 未经客户同意留存并使用客户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十八) 编造虚假身份关系,虚构保险利益,用以完成投保行为的;(十九)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材料中成心留虚假、虚假地

11、址以及其他虚假信息的;(二十) 未及时核销保险合同回执;(二十一) 未及时处理回访问题件的;(二十二) 违背投保人意愿拆分保单,挂靠于不同营销员名下的;(二十三) 未按销售人员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规定上号的;(二十四) 特殊复效、续期回退操作不符合规化审批流程的;(二十五) 勤人员违规挂外勤工号的;(二十六) 将保单挂靠于非实际展业人员名下的;(二十七) 其他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销售误导行为(一) 对保险产品真实情况进展虚假述的:1. 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以及其他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展虚假宣传;2.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

12、保险产品收益;3.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4.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5.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展宣传销售;6. 对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7.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8. 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展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二) 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隐瞒的:1.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外责任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13、任的条款;2. 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3.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4.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5. 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6. 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7. 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 诱导式销售误导行为:1.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2. 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置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3. 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展简单比照;4. 阻

14、碍投保人承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承受回访或者不如实答复回访问题;5. 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通过代签名、代激活、代抄写风险提示语句等方式,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 其他欺骗、隐瞒或诱导等销售误导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承保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违反新契约、核保业务流程与管理规定的;(二) 违反新契约、核保、生调、体检等作业规进展操作的;(三) 违反新契约、核保授权管理要求的;(四) 无故长期滞留客户新单的;(五) 制作、出具假保单的;(六) 系统外出单的;(七)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5、营销员恶意串通,成心隐瞒事实或降低承保标准的;(八)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超越权限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九) 其他违反承保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违反理赔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虚假理赔的;(二) 在理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三) 擅自对外发布或泄漏客户理赔信息的;(四) 擅自进展理赔承诺,对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五) 超越权限、控流程进展理赔的;(六) 在理赔和查勘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七) 不按规定实施双人查勘的;(八) 手工系统外理赔或者擅自躲避系统控制理赔的;(九) 其他违反理赔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违反保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实施保单骗退保、冒领生存金等处理的;(二)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擅自突破保全业务规则进展业务处理的;(三) 擅自对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