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86155065 上传时间:2023-12-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北省2015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一、盗窃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 通知冀高法发201312号)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二、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三、诈骗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 号)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3、诈骗公私财物“数

2、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3、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四、抢夺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 通知 冀高法201437号。)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五、敲诈勒索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 准的通知。)1、敲诈勒索公私

4、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六、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七、破坏生产经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

5、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 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

6、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2、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九、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十、贷款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十一、票据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十二、金融凭证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 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

8、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十三、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 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

9、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 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十四、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十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二)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

10、百 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 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 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 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六、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

1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 案追诉。十七、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

12、,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

13、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十九、挪用公款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 冀高法(1998) 75号)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 的起点。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二十、

14、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 号)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二十一、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 号)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二十二、贪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 号)国家工作人

15、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 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十三、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19992 号)(一)个人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