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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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 施 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增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鄂教综治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荆门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

2、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第三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督导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及直属二级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

3、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第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对本区域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成立由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根据需要可设立评估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主任,负责收集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评估材料的备案上报,协调稳定风险化解工作具体事宜。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凡与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

4、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教育规划编制、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三)学校收费政策、助学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调整;(四)办学体制改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五)课程设置改革调整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改革调整;(六)教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改革调整;(七)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八)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九)举行体育文艺比赛、节日庆典集会等大型活动;(十)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七条根据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

5、性、廉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因素,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二)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本单位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四)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

6、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他们接受和支持。(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预案。(六)是否存在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第四章评估责任主体第八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制定部门、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审批事项的承办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启动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牵头部门。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多个部门的上级组织指定。第九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市级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教育局有关职

7、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涉及到局领导协调的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由分管局领导协调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实施评估;对市级重点教育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拟实施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同步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各县、市、区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由县市区教育局党委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评估。第五章风险评估程序第十条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分为重点评估或一般评估。(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

8、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十一条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的维稳、信访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畅通信息,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小组由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本部门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群众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参与评估工作。第十二条凡是涉及第七条所列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通常由评估责任主体分管领

9、导提出,经主管领导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备案。必要时,可由本级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重点评估事项。第十三条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部门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责任主体要采取民意测验、重点走访、座谈讨论、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所涉基层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

10、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有一定风险或无风险的评估结论。(四)审查评估报告,建立备案制度。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评估结束后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本级评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组织法制、维稳、信访等工作机构对评估报告所涉及的不稳定问题认真分析研判,科学论证,依照有关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提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责任主体部门,对预防

11、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决策事项,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同级市委市政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重点评估事项由属地党委政府作出审查决定。各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审查决定送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备案。(五)加强情况沟通,落实维稳措施。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主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维稳和信访部门(科室)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研判,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认定暂缓实施和不实施的事项,要及时调

12、整、完善方案,化解矛盾,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六)坚持全程跟踪,实行动态评估。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要不间断地听取基层反映,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跟进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评估责任主体和维稳、信访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全程跟踪,进行动态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对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情

13、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第十五条市教育局对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对实施地教育局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教育重大决策事项,向实施地政府督查部门提出建议,由督查部门予以督促纠正。第十六条将教育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考核范畴,作为安全、综治、维稳、信访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对在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原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行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制度。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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