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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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代替 JT3145-1991200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05 年 3月 1 日实施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要标准适用于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 车运输和装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2、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 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3.2

3、控制温度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可以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3.3 应急温度 对温度失去控制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实施应急措施的最高温度。3.4 最高容许浓度 又称极限阈值。健康成人长期经受而不致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最高浓度。3.5 自反应物质热不稳定物质, 即使没有氧气 (空气) 参与也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 属于易燃固体 (第 4.1 项)。通则4.1.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 JT617-2004 的规定。4.1.2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4.1.3 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4.1.4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

4、应: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 严禁吸烟;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4.1.5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4.1.6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4.1.7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 2 h 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 ,应及时联系当地 有关部门予以处理。4.1.8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 4 h 应休息 20mi

5、n 以上;24 h 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 过 8h。4.1.9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 理企业进行。4.1.10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4.1.11 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 不得动火修理。 确需修理的车辆, 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 员监控下作业。4.2 作业要求4.2.1 出车前4.2.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4.2.1.

6、2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 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 (如铺垫木板、 胶合板、 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 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4.2.1.3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4.2.1.4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 险货物一致。4.2.1.5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 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4.2.1.6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 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7、,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4.2.2 运输4.2.2.1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4.2.2.2 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4.2.2.3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4.2.2.4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 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 得擅自离岗、脱岗。4.2.2.5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 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质检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

8、切可能的警示、救 援措施。4.2.2.5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4.2.2.6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 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 崖等路段时, 应低速缓慢行驶, 防止车辆侧滑、 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 确保运输安全。4.228 工业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安GB4387执行。4.2.3 装卸4.2.3.1 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器

9、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 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4.2.3.2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 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 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2.3.2 装卸作业前, 车辆发动机应熄火, 并切断总电源 (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 。在 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4.2.3.3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

10、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 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志、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 物应拒绝装车。4.2.3.4 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 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a) 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b) 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卸车堆码时, 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外。c) 装卸平衡; 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 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 堆码超 出车厢前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d) 装车后

11、,货物应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毡布覆盖严密;需用多块毡布覆盖货物时,两块毡布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货厢前半部分毡布需压在后半部分的毡布上面;e) 包装件体积为 450L 以上的易滚动危险货物应紧固;f) 带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露或混入杂质造成危害。4.2.3.5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 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4.2.3.6 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

12、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时,装卸机具的最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75%。4.2.3.7 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装运过剧毒品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应按JT617 2004中附录E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应送 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5 包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5.1 爆炸品5.1.1 出车前5.1.1.1 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5.1.1.2 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5.1.1.3 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 防潮湿条件时, 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 装卸作业。5.1.2 运输5.1.2.1 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

13、通行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5.1.2.2 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 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 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5.1.2.3 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5.1.3 装卸5.1.3.1 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5.1.3.2 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 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5.1.3.3 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 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 凡从 1.5m 以上高度跌落或 经过强烈震动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

14、不得装车运输。5.1.3.4 任何情况下,爆炸品不得配装;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 卸。5.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此条款特指包装件为气瓶装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5.2.1 出车前5.2.1.1 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5.2.1.2 夏季运输应检查并保证瓶体遮阳、瓶体冷水喷淋降温设施等安全有效。5.2.2 运输5.2.2.1 运输中,低温液化气体的瓶体及设备受损、真空度遭破坏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站在上 风处操作,打开放空阀泄压,注意防止灼伤。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人员应将车辆转移倒 距火源较远的地方。5.2.2.2 压缩气体遇燃烧、爆炸等险情时,应向

15、气瓶大量浇水使其冷却,并及时将气瓶移出 危险区域。5.2.2.3 从火场上救出的气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部门另做处理,不可擅自继续运输。5.2.2.4 发现气瓶泄露时,应确认拧紧阀门,并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身防护:a) 施救人员应戴上防毒面具,站在上风处抢救;b) 易燃、助燃气体气瓶泄漏时,严禁靠近火种;c) 有毒气体气瓶泄漏时,应迅速将所装载车辆转移到空旷安全处。5.2.2.5 除另有限运规定外,当运输过程中瓶内气体的温度高于 40ºC 时,应对瓶体实 施遮阳、冷却喷淋降温等措施。5.2.3 装卸5.2.3.1 装卸人员应根据所装气体的性质穿戴好防护用品,必要时载好防毒面具。用起重机 装卸大型气瓶或气瓶集装架(格)时,应戴好安全帽。5.2.3.2 装车时要拧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气瓶放置妥当 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内不准有两人以上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5.2.3.3 气瓶应尽量采用直立运输,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四分之一。不允许纵 向水平装载气瓶。水平放置的气瓶均应横向平放,瓶口朝向应统一;水平放置最上层气瓶不 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5.2.3.4 妥善固定瓶体,防止气瓶窜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5.2.3.5 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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