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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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药局工作人员。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1. 张某杨某故意杀人罪共犯,主谋犯罪未遂杨某,张某主观上以杀人的故

2、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药物的作用有事实认识错误钱某无奈,遂给了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不会致人死亡的药物),故杨某,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实行终了的不能犯未遂。张某为了得到毒药对钱某以揭发隐私相胁迫,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过限,对张某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和敲诈勒索实行数罪并罚。2. 刑法23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4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键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身意志杨某实施完毕,未发生预期死亡结果,是因为投放的是不会致命的硫酸铜而非行为人的送医抢救。杨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

3、积极努力,但努力并非有效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努力主观上自动客观上无效。它虽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犯罪未遂论处,不以犯罪中止论处。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所做的努力,量刑从轻减轻3. 钱某不构成犯罪刑法25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客观实施共同犯罪,主观故意。钱某得之张某意图未提供帮助,拒绝,后被以隐私胁迫,提供药物但却是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但不会致命的药物)说明钱始终不存在与张杨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钱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律师A某由于收案较少,就到各个法院找法官恳求介绍案子,并对认识的法官悄悄许诺:“介绍来的案子以代理费的

4、20%给介绍费,大案子还可高于这个比例。于是A某案子接连不断。A某按原来许下的比例付给法官介绍费,大案高于这个比例,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子分给法官30%的介绍费。由于案子过多,A某经常几个案子时间冲突,阅卷开庭经常不去,当事人不满意,责问A,A便自吹:“我在底下已做好工作,审判长、院长我都认识,关系很好,我不出庭也没有啥大问题,请放心。但A代理的不少案子败诉,出现了11个当事人找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代理费的情况。当事人并反映A某曾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外钱财共“阴元,还反映A某向委托人要钱向审判人员行贿的事实,都有证据。问题A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哪些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

5、律责任?1. A某许诺将案件代理费的2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法官,违反了律师法第24条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2. A某自吹自己与审判长、院长都认识关系很好,并利用关系承揽业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律师办案之前和办案过程中不得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3. A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规范第21条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4.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A某向委托人索要代理费以外的钱财2000

6、0元,违背了上述规定。5. 律师法第35条第4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宫、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6. 对A某所犯的上述1-4项错误,应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若A的行贿行为属实,应依据律师法第45条规定,给予A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

7、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5、陈某构成收买

8、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四甲、乙骑车并行。遇一路口,乙忽然加速抢行左拐,将在左侧并行的甲撞倒。致甲险被身后驶来的汽车碰上。甲起身后,拉住乙责问,继而争吵。引起众人围观。此时,丙恰巧路过此处,见状上前相劝。相劝中,乙乘机溜走。甲即认为乙、丙相识,丙故意放乙逃走。为此甲拽住丙不放,欲拉丙同去找交通警评理。丙反复解释与乙并不相识,纯系劝解,均不能使甲相信。丙怒,欲强行离去,甲仍不放,两人撕打起来,撕打中,甲被打倒在地,不能爬起。丙正准备离去时,刚走数步,甲的两个儿子因邻居报信而

9、赶到,见父倒地未起,甲次子即将其父扶往医院检查,甲长子则将丙打伤。事毕经检查,甲被丙打伤致右臂骨折,须数月后方能复原,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奖金、交通费等花去千余元。丙亦受伤,头部缝合七针,左手神经受损,致食指不能弯曲,需住院手术治疗,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奖金、交通费等花费两千余元。甲之子欲状告丙伤害其父,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但甲因事后了解到乙、丙确不相识,且起因在乙,现既然将丙打伤,丙不来追究乙方责任,何苦再去生事,故不欲告丙。甲之子不听,执意起诉。在未征得其父同意下,来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以其父名义代书诉状,但未讲其父是否同意起诉。律师询问丙伤害甲的事情经过后,根据甲之子叙述的事实,为甲之

10、子以甲名义代书诉状一份,但具状人签名处空缺。事后,甲听从其子意见,在诉状上签名后送交法院。数日后,丙出院,也拟诉甲,然丙尚未起诉时,却先接到法院送来甲的诉状。丙即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书诉状告甲,律师未同意。丙又请律师代书答辩状和反诉状,反诉甲伤害,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现问: 律师可否在未征得甲同意情况下,应甲之子请求,为甲代书刑事自诉状? 丙要求律师代书诉状告甲,律师应否拒绝,为什么? 律师可否为丙代书答辩状? 律师可否应丙的要求为丙代书反诉状,为什么? 可以。 应当。因丙所受到的伤害结果并非甲造成。甲没有实施伤害丙的行为,丙不能诉甲。 可以。 不可以。甲可以诉丙,因丙

11、是伤害甲的加害人。但丙不能反诉甲,因甲不是丙的加害人。五未成年人赵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陆某致其死亡后自首,分析此案例。1.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幼女罪2. 强奸致死结果加重犯3. 过失杀人不成立结果加重犯4. 自首从轻减轻5. 未成年人14-18从轻减轻,六刘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天,某单位领导李某找到刘律师,说明本公司因为经济纠纷想起诉另一家公司,但对于能否胜诉没有把握,因此对是否向法院起诉很犹豫。刘律师让其简单介绍了一下该经济纠纷的情况,听完介绍后,对李某说,胜诉的把握很大。李某还是很犹豫,刘律师就说,如果起诉,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是他的一个老同学,关系很好;同时还许诺愿将该

12、案所得的律师代理费1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李某,于是李某决定委托刘律师作其所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起诉另一家公司。刘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关系找到承办此案的法官,请他吃饭、娱乐,借此机会沟通案件情况,打探法官对此案的意见。这时,此案的被告得知刘律师代理此案,找到刘律师提出也请他来代理此案,并给他很高的报酬,希望他尽力促成该案和解。刘律师见有利可图,一口答应下来。但案件情况显然对被告不利,刘某拿到了高额报酬,于是为被告出主意,为了能够在诉讼中占据优势以利压制原告逼迫其和解,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要给办案法官送礼求得支持,一方面在合同上作些手脚,在一个关键的问题上作一点修改,原告的合同原件就在自己手上,自

13、己可以提供方便。不久,李某找到刘律师说他们公司又有一起知识产权纠纷,听说某律师承办此类案件很有经验,希望刘律师帮忙介绍。刘律师告诉李某,某律师只是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问题:请指出刘律师的哪些说法及做法是错误的,简要说明理由。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刘律师应受到何种处分?(1)刘律师告诉李某法院院长是他同学关系不错,利用与法院的关系来承揽业务,属于不正当竞争。(2)许诺愿将代理费的1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李某,属于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3)刘律师请法官吃饭和娱乐,是属于向法官请客送礼、变相行贿的违纪行为。(4)刘律师在

14、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又接受被告的委托属于双方代理的违纪行为。(5)刘律师指使被告向法官送礼是指使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6)刘律师告诉被告篡改合同是指使当事人作假证据,表明自己愿意提供方便是帮助作假证的违法行为。(7)刘律师告诉李某,某律师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属于以诋毁其他律师的方式来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七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

15、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

16、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天南公司仍然想继续申诉,并就以下问题进行咨询,请予以回答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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