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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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和浙江省 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248 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 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社会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 务清算适用本方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 因,经相关当事申请,由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在审

2、批机关的监 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清算或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第四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三)分立、合并;(四)举办者变更;(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根 底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资产、 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妥善处 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条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撤消办学许可证,

3、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 关组织清算。第七条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那么上应在该学校 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 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第八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 日内,组建清算组, 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 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 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第九条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 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数 不少于 5,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 定。第十条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

4、0 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 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一条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清算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成立清算组;(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三)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根底上,制订清算方案;(六)执行清算方案。第十三条清算组职责:(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 到其他学校的申请;(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三)向教职工、社会、债权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

5、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债权、债务;(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5 日内,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书 面通知债权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 日内,在有区域影 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两次公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 日。债权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 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第十六条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 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 书面通知债

6、权,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告。第十七条债权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 知之日起3 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第十九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 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第二十条清算期间发生的管理、变卖和分配学校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 用,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清算组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清 算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第二十一条清算基准日前成立的

7、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享有就该担 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债权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局部,视 同普通债权处理。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离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 日内或者因异常情况出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学校不得无偿 转让或捐赠学校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 偿未到期债务、放弃本学校债权等。第二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 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 余资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与学生相

8、关的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三)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四)其他债务。上述同一顺序缺乏以清偿,那么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民 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配后的剩 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处置:(一)按照民办学校章程规定执行;(二)按照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核准,捐赠给其他 非营利性学校继续用于办学;(三)作为社会公共资产,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清偿后剩 余的财产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进行分配。第二十七条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

9、法的决定公布(2022年11 月7日)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 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其清算后的财产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程 序清偿后有剩余的,学校所在地政府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 一定额度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民 办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第二十八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 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其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社 会公共资产。第二十九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清算后的 社会公共资产,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置:1. 出让。

10、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协议出让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 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让。2. 出租。可以按照不低于租金评估价协议租赁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的 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租金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租。3. 参股办学。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入股,参与该学校经重新登 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第三十条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各地应加强监管,可探索通过学校 所在地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托管等方式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 年5 月3 日起实施。一、受理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二、办

11、理依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一 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方法(民政部令第18 号,一九九九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申请注销登记条件(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二)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 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 天内找不到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

12、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四、申请注销登记程序(一)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 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 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 议决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注销 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理(董)事会 成员签名。法定代表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 署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的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和空 白财务凭证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重要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 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 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五、核准注销登记程序(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材 料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

14、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广东民 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六、收费标准注销登记不收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暂行方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方法及某某某章程 的有关规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召开的理(董)事会,决议注销某某某,并成 立清算组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对某某某进行清算。现将某某某清算情况报 告如下。一、清算工作根本情况:1、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登记证 书号码、发证机关、业务主单位、发证时间、开办资金、出资者及出资金 额、业务范围、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15、)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原因。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 组成员的身份、职务)4、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二、清算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 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三、清算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3、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的清偿情况;4、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的情况;五、情况:2、举办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 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某某全体理(董)事法(含其他组 织)理(董)事盖章:自然理(董)事签字:某某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签名:二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这就是民办非企业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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