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虚拟财产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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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虚拟财产法律问题探究中文摘要 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权利,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财产权利有很大不同,因而能否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虚拟财产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的财产地位,以至实践中发生很多虚拟财产侵害案,进而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该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公众要求对虚拟财产以及虚拟财产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试图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虚拟财产权的的法律属性、性质、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保护虚拟财权产提供一

2、些务实而又可操作的对策和思路。本文共分五章。引言部分首先对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新形式下财产权客体的变化做一概括性的介绍,以阐述文章之主旨。正文的第一章标题为“虚拟财产权的概说”。该部分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内容出发,引出虚拟财产权这一种新型权利,通过对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性质、内容的解释来对虚拟财产权利进行总体阐述。正文的第二章标题为“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取得”。该部分主要是通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来讨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相关问题。然后把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方式加以分类展开,讨论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正文的第三章标题为“虚拟财产权的侵害与处理规则”。该部分介绍了一些虚拟财产侵害案并对拟财产侵害

3、行为作了划分,并提出处理规则和解决办法。正文的第四章标题为“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和实践”。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阐述目前针对保护虚拟财产权利的现状。正文的第五章标题为“完善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虚拟财产权利保护情况,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状况,提出了相关的保护虚拟财产的建议。结语部分再次重申了虚拟财权的重要性,并希望我国立法在保护虚拟财产权利方面能够和世界其他国家同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新月异,使人类的财产形式和种类不断翻新。在古罗马时代,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物质实体形态的有形物,并依自然属性

4、的不同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罗马法虽然也提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但由于当时财产唯一可能存在的形式是对有体物的占有和使用,因而罗马法中所有权客体主要限于有体物的范围,那些没有实体存在的“物”,如债权、用益权、地役权等权利则被当作一种拟制的物,例外存在。从古罗马社会一直到资本主义初期阶段,财产的范围并未扩大,以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能够一直延续下来。但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财产的范围迅猛拓宽,新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从而动摇了传统的以“有形物”为基础的物权理论。为适应时代的变化,近代民法大大扩张了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将债权、诉权、有价证券、智力创造性成果以及商誉、商业标记等无形物

5、作为与有形物并列的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财产法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它不应仅满足于将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财产逻辑地归入固有的传统财产体系之中,同时还应为新型财产寻求法律保护的空间。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给传统的财产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网络时代,人们存贮在信用卡内的货币变成了银行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而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某种资料数据又成为人们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财产存在的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而且产生了诸如域名、网络实名、个人主页、电子邮箱、QQ号、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电子宠物等众多的新型财产。尽管现代民法已将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拓宽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

6、待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但对于一些与传统财产有很大区别的新型财产,公众包括法律界人士还是感到难以把握。对于这种模拟现实社会财产形式的电子数据,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以至虚拟财产在我国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甚至发生个别游戏者因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而以自焚相抗争的极端事件。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参与游戏的人数不断上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研究各种虚拟财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一些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日益猖獗。在一些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纷纷以立法的形

7、式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我国目前参与网络游戏的网民在数量上已经超出很多游戏发达国家,但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为此,本文对虚拟财产的有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并对立法和司法保护虚拟财产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第一章虚拟财产权概说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财产,人们又称其为虚拟财产,以显示其和现实财产的不同。一般是指网民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以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物。在法制史中,对“财产”和“物”的关系本身就存在着争议,有些学者认为罗马法中的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基本上是同义的。因为在罗马法中物的概念泛指财物,包括现代民法中

8、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权利,含义十分广泛。但是台湾学者李宜琛先生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l】因此财产的概念不仅包括了物而且包括了权利,笔者是比较赞同这种观点的。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权利等无体物。而“网络虚拟财产”无疑应该是无体物,应该归于传统的财产。欲通过立法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首先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网财、虚拟交易物品等之间的界限。在此,笔者试图通过从特征分析的角度来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9、二)虚拟财产的特征第一,虚拟性:顾名思义,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伴随者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商业的发展而发展的,既然是网络商业的伴随产物,虚拟财产本身就无法脱离开网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不光具备传统财产的一些基本特征。”【2】它的存在是在一种新型的环境,既在网络之中。因此它的虚拟性质就是它特有的性征。但是虚拟财产并不是因虚拟而无价值的因此下边就来说说它的价值特征。第二,价值性: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上财产之一种要具备财产的特性,财产应该凝

10、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了一种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等的获得有两种方式,其一,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而得到,成为伴随网络人物和商品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甚至成为这个网络商品的代表性和核心。其二,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其他玩家通过在网络上所付出的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用户为获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的游戏点时间的冲值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许多无形的付出,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因此虚拟角色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11、和接受,这种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而像游戏中某些作为特定场景而存在的虚拟物品如高楼大厦则不具有价值性,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这样才能区分网络游戏中什么样的物品是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什么样的不属于进而不被保护。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特定的环境的一种财产,不是所有的网络中的虚拟物件都具有价值性而成为虚拟财产,而是一部分特定的物品才具有虚拟财产的特征,才需要加以保护。不过虚拟财产同时和现实也是不无联系的,下边来讨论一下虚拟财产的现实性。第三,现实性: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

12、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于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首先它不具备上面的第二个特征,而且即便具备了第二个特征也不一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譬如在许多论坛社区里,为了激励用户的参与往往设置这样的一套规则,用户通过提高发帖的数量或质量等积极行为可以获得某种“积分”、“牛币”之类的奖励,进而获得某种权限。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牛币”之类的东西也是用户通过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得到的,也具备了第二个特征,但这种通过劳动得到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之类的东西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任何联系

13、,更不能实现在虚拟和现实之间的以货币为纽带的转换,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仅限于虚拟世界,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世界各国对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转换这一问题有很多的观点和看法,举例来说,韩国是亚洲的游戏大国,在韩国,法律虽然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但是,由于用户因法律不承认虚拟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补救,促使韩国有关机4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构不得不重新审视虚拟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虚拟交易也受

14、法律保护。韩国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3】韩国对于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不加以限制,很多公司和小型的网络工作室都可以通过买卖网络虚拟财产,以及通过虚拟财产的增值行为来进行商业活动;同时在西方国家之中的欧洲国家和美国对于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却采用想法的看法,它们认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是违反虚拟财产产生和发展的不利因素同时认为虚拟财产现实交易很难管理,从而严格控制虚拟财产的交易。在中国虚拟财产现实交易目前还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范来限制这种交易行为的安全,因此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问

15、题还是有待解决。那么虚拟财产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呢,下边就让我们看看虚拟财产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第四,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不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通过非法方式的财产有通过使用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游戏私人服务器而得到的虚拟财产、通过非法的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等,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甚至这种交易存在的范围比较广,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

16、产。这是基于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的顽症、维护虚拟世界的公平秩序的立法价值取向。但这又势必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用户之间这种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问的交易若不被法律保护的话,一旦发生有关纠纷利益受到侵害一方通过何种方式才能获得法律救济?笔者认为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虽非法律上界定的虚拟财产进而不应得到保护,我们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虽然上述的非法财产同样具有,但是我们的法律对待现实生活中的不当得利财务并不是给与和一般合法财产一样的法律保护,法律认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财产虽然在特征上完全符合财产的定义,但是由于它本身的获得途径的非法,而使得法律不承认这些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简单的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工人通过一天的辛苦劳动所获得了300元的工资一旦受到他人的侵害,法律会毫不犹豫的给与保护;但是,一个人通过赌博赢得的300元钱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去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法律必然不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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