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2169-2015河北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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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Z 60DB13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13/21692015代替 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2015-02-15 发布2015-03-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河北省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

2、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 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 武、刘庆辉、田楠。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1461-2011 o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

3、污染物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氧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铭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肿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碘量法定电位电解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煌的测定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HJ

4、/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DB13/2169 2

6、015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钢铁工业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 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3.2现有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3.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3.4标准状态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 Pa时的状态。3.5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6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4

7、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 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mg/m生产工序或设施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现有企业a新建企业b特别排 放限值

8、烧结(球团)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504040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302020高炉炼铁热风炉202015高炉出铁场251515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251510炼钢转炉(一次烟气)505050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201515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303030钢渣处理100100100其他生产设施202015电炉202015轧钢精轧机302020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202015废酸再生303030a邢台下b邢台下甘、邯郸市现有钢铁企业排放标准参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

9、4号公告中规定的重点控制城市现有企业标准执行。邯郸市新受理的钢铁环评项目参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中规定的新受理的钢铁环评项目标准执行。表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单位:mg/哥生产工序或设施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放 限值烧结(球团)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180180160高炉炼铁热风炉808080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808080轧钢热处理炉150150100表3氮氧化物(以NO计)排放限值单位:mg/哥生产工序或设施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放 限值烧结(球团)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300高炉炼铁热风炉300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400轧钢热处理炉300生

10、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 放限值烧结(球团)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氟化物(以F计)4.04.04.0二嗯英类(ng-TEQ/m3)0.50.50.5铅及其化合物c0.90.70.7炼钢电炉二嗯英类(ng-TEQ/m3)0.50.50.5电渣冶金氟化物(以F计)5.05.05.0轧钢酸洗机组氯化氢201515硫酸雾101010铭酸雾0.070.070.07硝酸雾150150150氟化物6.06.06.0废酸再生氯化氢303030硝酸雾240240240氟化物9.09.09.0涂镀层机组铭酸雾0.070.070.07涂层机组苯d8.05.05.0甲苯402525

11、二甲苯404040非甲烷总烧805050脱脂碱雾d101010轧制机组油雾d302020c铅及其化合物限值为参考指标。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4.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n3序号生产工艺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1有厂房车间颗粒物8.02无完整厂房车间5.03厂界1.04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硫酸雾1.25氯化氢0.26硝酸雾0.127涂层机组苯0.48甲苯2.4序号生产工艺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9涂层机组二甲苯1.210非甲烷总嫌4.0原料场建设防风抑尘网或(半)密闭料仓,采用大型筒

12、仓贮煤,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的企业应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 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4.3 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级。4.4 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nl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5 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

1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犬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 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式中:3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侬度,mg/m;3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O实一一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5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 定执行。烧结二嗯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5.5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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