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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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单项选择题(共15小题,每题 1 分,共计 15 分)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题 2 分,共计 20 分)三、判断题(共12小题,每题 1 分,共计 12 分)四、简答题(共2小题,每题5分,共计10分)五、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每题6分,共计18分)六、计算题(共1小题,每题7分,共计7分)七、实训题(共2小题,每题9分,共计18分)案例分析1.银行应A的请求开立一张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B在索偿时提交了保函规定的书面声明,说明A未在合约规定的完工日完工。A认为B提供的书面声明内容不正确,但又拿不出证据。问甲银行会如何办理?既然是见索即付保函,且b在索偿时提交了保函规定的书面

2、声明,说明a未在规定期限完工。而a认为b提供的书面证明不正确,但又拿不出证据。那么,甲银行就必须履行担保责任,向b支付保函项下的价款。2.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其转让给T,随后T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G银行该如何处理?G银行开出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B将其转让给T,随后T提交了书面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除非保函或其修改明确声明保函项下索赔权可以转让,G银行无义务付款,因为无论B与T之间的转让有无效力,由T提出要求都不符合保函规定。但不能禁止B提出要求并指示G银行将款项付给T。3.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船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

3、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遭水浸,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货物价值的20%,请问纸张和棉布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分折: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

4、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4.我国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1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May, 2004,in two equal lots;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5,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

5、丰号轮,目的港为新加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不算为分批装运。5.2006.3.1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M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总金额为50万美元,信用证付款,2006.4.1,买方通过S银行开出了一份信用证:“Credit amount USD500000,accouding to invoice value 75%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45 days after shipme

6、nt arrival”,我公司在有效期内发货并提交所有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便付了75,但是货到45天后,开证行以我方货物品质欠佳为由拒付25货款,问我方如何处理?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没有权利拒绝付款。6.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 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 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

7、付,银行以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2)如果交单当天为星期日,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10月15日,A公司交单议付的最迟期限本应是10月15日,但因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提单,且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所以A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以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A公司最迟应在10月4日交单议付。A公司实际到10月5日才交单,违反了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根据UCP500的第44条及第17条的规定,若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

8、个营业日。但,若该银行中断营业是因为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罢工、停工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不能顺延。本案中,如果10月4日是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则依上述顺延规定,A公司于10月5日交单,银行就不能以已过交单期为由而拒付。7.中国甲商拟向日本乙商销售一批货物,发盘的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托收,代收行由甲商指定,乙商回复结果为:可以进口该批货物,但付款条件须改为D/P见票60天付款,且代收行由乙商指定,试分析乙商的企图1.凭银行担保提货 2.使用融通汇票贴现对进口商融资8.A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C为受票人,B为持票人。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

9、,D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C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C以甲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向D付款。请问C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D此时有何权力,应如何行使?C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即与实际交易的内容无关,且受票人(付款人)已经对汇票做出了承兑,也就是说,受票人承诺到期兑现票款。所以,C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D此时有权力向其前手B直至出票人A实施追索。9.开证申请人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开证行审核单据也没有发现不符点。开证行申请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是否

10、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信用证一旦开出后,无论日后买卖双方之间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货物质量、数量、品种的在内的任何争议),除非卖方所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要求不符外,买方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也不能拒绝偿还开证行对信用证已付出的款项。2、对于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只能跟据卖买合同的约定另行起诉要。10.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

11、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A公司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

12、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11.某证规定:效期为07年8月10日,交单期为装运后10日内。8月1日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信用证单据,提单签发日为7月29日,议付行确认相符后对其议付并寄交开证行,但开证行审核发现不符点,向议付行发出通知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受益人8月8日将修改后的单据提交议付行,同时议付行以快递

13、方式寄交开证行。8月11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并以超过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单据或个别被修改的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或交单期内再次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这个案例的回答取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地点。由于单据已被议付,那么信用证有效期地点一定是在议付行柜台。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至议付行,但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达至开证行,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必须向议付行进行偿付。12.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

14、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1)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在此情形下,进口方如何应对?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

15、,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13.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外资银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我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因为信用证一旦经保兑行保兑,保兑行即承担和开证行同样的付款责任,若开证行破产了,保兑行应付款。14.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人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

16、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试析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1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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