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标准(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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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标准经济学院人力资源管理(3)班葛艳_1104603经济纠纷案件案例简介:_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与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_万元”。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_年_月底完成。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_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_银行审核,不再更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_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_万元。被告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后双方达成协

2、议:装修款定为_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_万元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_年_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_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_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

3、议。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理由为:1、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2、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标准(二)工程价款确定纠纷案件经验总结1、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

4、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3、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5、。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4、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

6、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5、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

7、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7、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

8、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_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_、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8、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

9、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0201)通用条款第_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9、“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

10、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_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10、“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

11、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_利义务的依据。1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

12、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12、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_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

13、,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_市高级人民法_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_妥善处理。13、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14、不具有资质的_

14、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_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_施工人)_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_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_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_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_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_人与_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_人承揽工程后,以被_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_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15、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

15、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16、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7、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_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标准(三)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技巧医疗纠纷防范医疗纠纷案件律师实务这里重点介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律师在为患方进行代理时,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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