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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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质检报告 第三方质检报告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3580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9分钟,共有191位用户关注,43人点赞!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

2、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

3、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

4、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

5、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

6、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

7、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

8、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9、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

10、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

11、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13、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方质检报告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64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259位用户关注,50人点赞! 一是基本信息不全。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单位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样品数量、样品状态、检验日

14、期、检验类别等信息。一份合格的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这些基本信息,它是所检产品的身份特征,缺少任何一项将给所检产品的认定带来争议,从而影响报告的法律效力。但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常存在漏填、错填等现象。如:有的产品有质量等级的要求,但在检验报告中却未体现;有的将生产单位“市食品厂”写为“食品厂”而漏掉了“市”。诸如此类看似很小的问题,有时会直接影响到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二是检验依据不符合要求。食品检验依据一般是指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有时也包括“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标准共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从而导致了涉及到食品的标准数以千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对产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还要熟悉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存在问题的占了较大的比重。具体分析归纳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检验项目(如卫生指标、标签等)在所引用的检验依据中不作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有些老的产品标准中未引用相关卫生标准和gb7718,而检验报告中仅将产品标准作为检验依据,而未将检验项目所涉及到的标准均作为检验依据;第二,数据单位和技术要求等项目填写上存在缺陷。数据单位一定要与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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