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室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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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三条 凡遇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必须进行病例讨论,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第四条 院级病例讨论:包括全院或多科参加的病例讨论。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由医务处主持,确定病例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并提前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充分准备。第五条 科间病例讨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由提出病例讨论科室负责组织工

2、作,确定讨论时间和地点、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科间病例讨论可邀请医务处参加。第六条 科内病例讨论:指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进行讨论。主治医师指导住院医师准备好与讨论有关的资料,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历,提出当前诊断、诊断依据、初步治疗方案;主治医师发表意见;各级医师自下而上依次发表意见;主持者(或科主任)作总结性发言,最终确定诊疗方案。伴他科疾病需要同时讨论时,可邀请相关科室医师参加。第七条 病例讨论,须做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个人发言、最后结论、记录者的姓名及签名。第三章 附 则第八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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