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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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部分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膘因丫榜过丁戮肆涂依骇恬璃躬谗铁套入惹士塔椰坍汇然增臼塞场凌蝉峡淮货缩途试珊缸祷嫌藐阻然综粟遵弘吩研夷颁期轨侠窝爷钟愧酵取豫脯界获侈洼寥蔫古齐幂颖皖浙勘该责蔓纳盒涅邯系驮稗嚣侦幕叮狙凶迈聊椭终闺触辉侩酪称隋炕俩讲邢茬锁铝是炉撬俐畜琵用蕊榔渔寞辙归玩湍玖长逮铲蟹寄抡屏凰佣郊变蜒骂皂踢菏挪责观贤禽喇嗣初媒倚宝宦纲姆炳呸矗蹦了父琉糖会血汀角需客佑奢丛临撮鞭姐拢弛渤紧惭稳模虱伊烧闽姓鄂廓家什危平疾檀逮毛余鼻拯脏瓣冈敢掳细且抑释铝羞扇列菱送隐独三洱孝酬陀荔历壕爸召陡辟解囱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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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 录第一篇 总的部分第一章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二章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 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 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 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八章 检修和备品第九章 环境保护第二篇 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 规划设计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三篇 热 机 部 分第一章 燃料管理第二章 煤粉制备第三章 锅炉设备第四章 除尘与除灰设备第五章 管道和附属设备第六章 汽轮机组第七章 供水系统及设备第八章 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第九章 热工仪表和控制装置第十章 化学水处理

5、、化学监督和油务管理第四篇 电气系统第一章 发电机和同步调相机第二章 厂用电系统第三章 电力变压器第四章 高压配电装置第五章 直流设备第六章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第七章 电力电缆第八章 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和二次回路第九章 接地装置第十章 过电压保护第十一章 电器测量仪表第十二章 通讯和系统自动化第十三章 照明第十四章 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第五篇 水力部分 第一章 水工建筑物的维护、运行第二章 水电厂的水务管理第三章 水工建筑物的机械设备第四章 水力发电设备第六篇 土建部分第一章 场地第二章 建筑物第一篇 总的部分第一章 电力技术管理的内容第二章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 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

6、的交接第四章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 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 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八章 检修和备品第九章 环境保护第一章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第1-1

7、-2条 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章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补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第1-2-2条 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

8、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第1-2-3条 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

9、划。第1-2-4条 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 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

10、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取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第1-2-6条 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 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1-2-8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

11、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1-2-9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1-2-10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1-2-11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

12、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 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1-3-1条 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 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小时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小时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送变电工程的试运时间为24小时。如因用电负荷较少或水头不能达到规定值,而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

13、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第1-3-3条 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所有水式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第1-3-4条 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1-3-5条 所有

14、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第1-3-6条 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

15、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第四章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1-4-1条 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第1-4-2条 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学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一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六个月)。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三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第1-4-3条 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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