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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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 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制定本临时规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 本临时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物业继 受人。第四条 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

2、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耀江海德城座落位置:当湖街道城南路南侧、平湖大道东侧物业类型:商住办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 排水

3、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于全体业主所 有,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住宿用房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 偿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 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 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 排水

4、、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 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该遵循方便业主 生活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在公告栏中公告经营意向、听取相关业主意见、发放意见征询函等方式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改变房屋用途的,业 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

5、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从事 下列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挖掘地下基础;6、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封闭阳台;安装雨篷、外置式晾衣架、花架、卫星 接收器;7、擅自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8、擅自更改房间设计用途、分隔房间;9、以向数人出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10、禁止安装防盗窗;11、自行制作

6、、布设沿街商铺广告;12、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或搭棚、加设水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3、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14、侵占房屋共用部位;15、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16、非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17、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本条款中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 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条款中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 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它连接接点, 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

7、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 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 应遵守以下约定:1、不得将饲养的动物遗弃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部位;2、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第十七条 在物业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

8、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3、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标噪音;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6、随意堆放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8、将房屋直接或进行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9、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危险品车辆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 过夜;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在私

9、家花园种植蔬菜;1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超标排污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只有在与业主同时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将物品搬入本物业区域。因房屋承租人再次出租而形成群租情形的, 业主应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收回 房屋,否则即视为违反本规约第十七条第 8项禁止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禁止 房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进入本物业区域。 本款所指“群租”是指互无近亲属关系 的两个以上承租人共同使用一套房屋的行为。租约

10、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时, 持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证明或业主 本人到场后,承租人方可将物品搬离本物业区域。承租人使用本物业时还应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 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 位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 业 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 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

11、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 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 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 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 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应急处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

12、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 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 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对相关业主造成损 失的,由受益人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第二十八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 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 业代

13、行以下职责: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第三十条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临时规约未明确约定的涉及全体业主利益 的有关事项,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占 2/3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表示同意的,该意见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浙江平湖市众和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本临时规约中简称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 遵守;

14、2、采取批评、规劝、禁止施工人员/承租人进入物业区域或实名公告业主违 约情形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 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 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

15、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并 在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三日内未改正的,自次日起处以每日(次)二百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违约行为所造成实际损失的,业主按产生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专用于补充物业维 修资金;业主拒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 讨。业主违反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 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 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三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金额千分之二的 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 应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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