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6089017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3.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公正与法官责任追究内容提要: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腕之一。 在本文中,作者对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错案责任追究 制度存在的误区、与“错判”相关的法官渎职行为的追究和如何完善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等问题作了探讨。作者以为,实行法官责任追 究制度,应遵循既要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置、同时又要 注意不损害法官职务独立的原那么,只有如此,才能为法官独立公正 地行使职权提供良好的环境。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官责任,错案,司法独立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将是一个为社会公众关注的 永久话题。人们对法律是不是公正的熟悉主若是在法律的适用进程中, 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普

2、遍适用和至高无上,和法律眼前一概平等的原 那么和精神,必需依托公正的司法才能取得贯彻实施。法律依托司法 人员来操作,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律给予 法官以独立的地位,使其在行使司法权利时免受外界的不妥干扰和阻 碍;法律还通过对法官任职条件的限制来保证法官的高素养;另外, 法律也通过陪审、合议、上诉等制度来制约法官个人的权利,避免审 判权的滥用。可是,这些保障方法并非足以完全杜绝法官司法不公的 现象。在我国现时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成为司法领域中的突出问 题,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作为对人们不满情绪的回应,法院系 统将目光投向了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图通过各类惩戒手腕在系

3、 统内部对法官施加压力,促使其公正司法。此举措在社会上取得了极 高的认可度,一时刻,媒体纷纷予以宣传、报导。关于这一制度,在 理论上应作何评判?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是不是存在问题?应如何加以 完善?在本文中,笔者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令人们对现行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加倍清醒的熟悉。一、追究法官责任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多种提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违法责任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等,从其内容上看,旨在追究法官因行使职权不妥或违纪违法而引发 的责任。为了论述上的方便,笔者将其统称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关于法官责任的追究,要紧有以

4、下几方 面的规定:第一、法官法第 30 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散布有损 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7、滥 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 成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严峻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1 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 二、擅自会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记

5、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等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向 上述机关申请刑事补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法事实的人错误批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3、刑讯 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躯体损害或死亡的;4、违法利用武 器、警械造成公民躯体损害或死亡的;五、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追缴等方法的。补偿义务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份或全数补偿费用:(1)刑讯逼供或以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躯体损害或死

6、亡的;(2)违法利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躯体损害或死亡的;(3)在处置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关于上述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组成犯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进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方法、保全方法或对裁 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补偿请求人要 求补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补偿法关于刑事补偿程序的规定。第三、在刑法中,单纯以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犯法有以下几 种情形:一、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利用暴力逼取证 人证言;二、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

7、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抗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3、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抗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4、私放在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 人或罪犯;五、由于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 或罪犯脱逃,造成严峻后果;六、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另外, 法官在行使职权进程中还可能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 犯法。上述规定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禁止性标准,其范围大体包括两类: 一类与法官的特殊身份有关,如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另一类与法官的审判活动有

8、关,如法 官不得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法律设定这些 禁止性标准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公正司法。法官被视为法律的守护神, 在法官的行为标准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官应当依法进行裁判,这称之为 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原那么。第7 届联合国预防犯法与罪犯待遇 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大体原那 么中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照并依法律规定来裁 决其所受理的案件,” “司法机关独立的原那么授权并要求司法 机关确保司法程序公平进行和各当事方的权利取得尊重”。即法官必需 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依照合法法律程序办案并遵守司法道德。在我国, 这一原那么表述为“以事实为依

9、照,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若是不顾法 律而恣意裁判或完全违抗法律而为枉法裁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这是法官责任制度得以成立的合法化理由。法官在进行裁判时所 依据的法律不外乎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官依实体法进行事实认定,依 程序法进行诉讼程序。法官不管违背实体法,仍是违背程序法,都应 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点在法官法、国家补偿法和刑法中均取得了表 现。二、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我国从 80 年代末开始在一些地址法院试行所谓错案责任追究制 度。这一制度的大体含义是:关于司法活动中发生的错案,在纠错的 同时,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这一制度后慢慢推行到全国众多法院, 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在社会上取得了

10、很高的知名度。从错案责任追 究制度产生的背景看,它与我国的司法状况有着紧密的关系,能够说, 它是应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要求而产生的。成立错案责任追究 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一制度的单独成立,却将人们对法官责 任追究制度的明白得导向了误区,在实施进程中必将产生诸多的短处。一)“错案”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很难加以明确界定。从一些地址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看,关于错案的范 围并未形成一致的熟悉。有的将错案界定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进程 中,违背实体法或程序法,致使案件显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阻碍, 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有的将认定的大体事实错误,是非责 任倒置,造成裁判严

11、峻不公,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致使错误裁判,严 峻违背诉讼程序,阻碍案件实体审理公正裁判等情形列为错案;有的 以为,错案是指已经审结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违背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方法不妥的各类案件。在我国,“冤假错案”是一个常见的概念。依照通常的明白得,公 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错拘、错捕和将无罪的被告人错判为有罪所 引发的补偿称之为冤狱补偿,此类案件叫做“冤案。”错案那么是指在 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发生了错误。 错案概念的重心在于法院裁判的明显错误。至于程序违法的案件,若 是尚未致使实体处置发生错误,一样不称其为错案。从实体法上讲,衡量审判质量的标

12、准有两个:事实标准和法律标 准,即真实与合法。从真实性方面看,诉讼的理想结果在于查明案件 的客观真实。辩证唯物主义熟悉论以为:人类具有熟悉客观世界的能 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熟悉案件的客观真实。但是在诉讼活动中,由 于受到时刻和空间的限制,绝对的客观真实的目标往往难以达到。随 着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问题将变得加倍突出。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 之一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可能因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 证据而败诉,那个地址明显地显现了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区别。可见, 事实标准具有某种相对性。从合法性方面看,在法律的具体适用进程 中,有时会因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而需要加以说明;有时会因缺乏可直 接适用的法律标

13、准而需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或称价值补充;有时法律 规定本身如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幅度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 些情形说明,法律标准也具有某种相对性。由于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 均具有某种不确信性,因此,在实体法上明确界定何为错案有相当的 困难。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背后隐含着一个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同意 的观念,即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判,不然确实是错误的 裁判。这一观念将会致使人们得出如此的误解,即一个案件如被二审 或再审改判,它就被视之为错案。事实上,法律所规定的复审制度主 若是由不同的主体对同一案件进行多层次的熟悉和判定,其目的是为 了保障司法公正。若是下级法院的裁决被上级法院推翻,很难说

14、下级 法院的裁决就必然是错误的,上级法院的法官并非老是比下级法院的 法官精湛。我国有学者指出:“以实体意义上的错案观为基础的错 案追究制是以捐躯裁判的稳固性、法官的权威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作为 代价的。错案追究制作为我国现时期保障审判质量的特有制度,只能 成立在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错案追究应当是对程序错误的追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审判制度”。1应当说,这一观点是深 刻的。但笔者的疑问是:若是以程序错误或程序违法作为追究法官责 任的依据,那何须叫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显然与人们通常的明白 得不一致。而且,若是仅以程序错误作为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它也 无法穷尽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内

15、涵。依照我国现行 法律,追究法官责任的范围既包括违背程序法,也包括违背实体法。(二)“错案责任追究”很容易被人明白得为只要发生错案,就应 追究法官的责任法官在办理案件进程中显现错案,其缘故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法 官主观方面的缘故,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搜集证据、徇私舞弊、枉 法裁判、玩忽职守;也有客观方面的缘故,如法官业务水平的局限性、 人的熟悉能力的局限性。关于前一种情形,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关 于后一种情形,若是追究法官的责任,将会使法官因履行司法职能而 处于不利地位或陷入不利的境界。一些国家法律明确给予法官以“司 法宽免权”,法官在执行审判职能进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不 受指控或法律追

16、究。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其所著的法律 的合法程序一书中指出: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爱 惜,以避免负补偿损害的责任。所有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 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哆嗦的手指翻 动法书,一边自问:“假设我如此做,我要负补偿损害的责任吗?”只 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之内,那 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法官可能弄错事实,可能对法律无知,他 做的情形可能超出他的司法权限不管是在事实上,仍是在法律上 可是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情形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 他就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他就不该为指责他出于故意、歹意、成见或 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所苦。基于此种指责的诉讼一贯尽被驳回,而且 仍将受到驳回。除法官说明他明知自己无权做某事却违法去做外,任 何其他情形均不能使法官承担法律责任。2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 立的大体原那么规定了法官的“民事宽免权”,即“在不损害任何纪 律惩戒程序或依照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