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陷阱借条(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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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陷阱借条(5篇) 书目 第1篇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第2篇借条中的名字陷阱 第3篇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 第4篇借条中的陷阱范文 第5篇借条存在的陷阱和避开方法范文 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流淌更加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活跃起来。一些民间借贷因出借、借款双方因借款手续缺失、借款手续不完备、借款手续不规范等缘由,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对薄公堂的借款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究竟有怎样的风险让您防不胜防?下面我整理了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欠条”、 “收条”、名称

2、不能忽视 借钱给挚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确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推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洁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缘由。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缘由,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困难。 “收条” 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

3、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假如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假如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见权利,可以在主见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但假如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挚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究竟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行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

4、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亲密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挚友关系。借款时很简单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的确际的借款人究竟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尽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

5、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迹好像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托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恳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

6、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受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xx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xx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xx0元。丁某提出当时写明的是120xx元而非120xx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托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xx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

7、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阔读者另外供应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假如当时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纳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开,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肯定要引起广阔读者的留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

8、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恳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须要留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爱护。 依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详细驾驭,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

9、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爱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洁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说明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特别不利。最终武某的权利虽得到爱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xx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须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同年6月3

10、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安排,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后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晰地证明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运用。钟某供应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

11、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但不难想象,假如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长久的马拉松斗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爱护的。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详细的还款期限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样的观点: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详细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国合同法其次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在实践中就须要留意,

12、在注明还款期限的状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假如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肯定要记得在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刚好主见权利。在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状况下,出借方则有权随时主见还款。同时,借款人也因应留意,假如假如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就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以免发生纠纷;而假如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有偿借款中,你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因此我们的结论是:究竟是否明确借款期限,要依据详细状况确定。 8、有借条不肯定赢官司续接时效要记牢 上面我们提到了还款期限是否在借条中明确的问题,那么以下的案例告知您:补足并确定时效证据是特别关键的,这也是民间借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13、。 20xx年8月,张老板的表弟王某来找他借钱,说是打算开店做些小本生意。张老板便借了2万元给王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内归还。转瞬一年的期限到了,张老板认为王某的生意还在起步阶段,双方又是亲戚,便没有去催要。20xx年7月,张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对王某讨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刚起步,没有还款实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证将还款期限向后推一年,肯定归还。无奈之下,张老板只能同意,但缺憾的是,双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转瞬间一年的时间又过去了,当张老板再去索要款项时,王某却拒绝还款,说是过时效了。张老板打算聘请笔者与王某打场官司。笔者了解状况后明确地告知张老板,打官司不肯定能赢。为什么?因为他已经错失了胜诉的时限

14、。 因此,当出借方遇到上述问题时,就延期还款问题肯定要形成书面的条款,已起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否则你即便手拿借条,也不肯定打赢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违法借贷法律不予爱护 上面的张老板手握借条,因时效挠头不已,而钟老板同样是手握借条也要不回钱,缘由是:他与贷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爱护。这是10几年前的一个真实案例。某年年初,钟老板的老同学谢某找上门来,向钟老板借10万元。当时,钟老板问谢某借钱打算投资什么项目,谢某说是要开一家赌博嬉戏室,钟老板认为这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所以没有答应。可后来谢某又几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在谢某的软磨硬泡之下,钟老板还是把钱借

15、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一切责任由谢某本人担当。结果,谢某的嬉戏室没开多久便被公安机关查封,谢某也受到了惩罚。这下钟老板慌了,三天两头上门讨债,谢某每次都说短暂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一再斟酌后,钟老板把谢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钟老板的诉讼恳求,还对钟老板处以罚款。其实,许多人都存在这样的相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值经商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见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爱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你看钟老板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时候肯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借款就是在赌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留意保留其他证据借条外的功夫同样重要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来讲只要有了正规的借条,借贷关系一般上可以确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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