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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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与京滨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共同推进京滨铁路建设。第二条 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法律法规、政策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京滨铁路永久征地和施工临时用地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道路改移和管线切改等工作。第三条 配合规划、设计等单位完成选线、环评公参、稳评公参、线路踏勘和地质勘探等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 组织前期征地拆迁调查和土地勘界工作,与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共同核实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迁改方案,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

2、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的依据第五条 依据程序选定林业可研编制单位、核定用地和勘测定界实施单位、第三方审价咨询服务单位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单位等,督导上述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初步设计批复的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京滨铁路沿线地方政府铁路协调机构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并督促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第七条 根据征地拆迁实施协议,配合地方政府将铁路永久用地征收划拨及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附着物

3、、建(构)筑物和环评报告批复的建筑物拆除;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督导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京滨城际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第八条 负责制定京滨铁路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所涉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和台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第九条 配合京滨铁路沿线地方政府铁路协调机构开展政策宣传、防恐处突和维稳保障等工作。第十条 协调地方政府和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督

4、促地方政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会同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申请拨付资金,对实施阶段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管理和协调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施工单位按照设计与合同约定依法办理取弃土(碴)及大小临工程临时租地的办理相关工作;组织审查设计单位提供的三电迁改工程数量和动迁方案 , 制定项目的“三电”迁改推进计划 ; 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三电”产权单位做好“三电”迁改工作 ; 负责三电迁改竣工文件的审核;组织“三电”迁改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依法管理和协调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专业迁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三电”线路设施迁改。第十三条 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向京津冀铁投、天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每周上报完成情况,每月书面报送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第十四条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及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五条 完成领导和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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