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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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案例分析案例1上海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一份738,50美元的售货合同,A公司为出口商。嗣后,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有效期为XX年月1日至同年8月17日,受益人为A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汇票类别为即期,受款人为香港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出票人为公司。月29日,A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C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该行批准后于次日向公司发放贷款30万美元。期间,根据开证人申请,开证行曾先后次向银行发出3份电传,对该信用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3次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批示后,应将装运日程和船舶名称以修改方式告知受益人,上述修改书正副本应随单据一并发出”。月30

2、日,C银行收到份以B公司名义发来的电传(该电传下称“第4份告知”),告知公司船名和货品装运日期。C银行将该电传转交给A公司。上述船名和装运日期与船公司接受公司托运货品后签发的提单中所载内容相似。同年9月3日,A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涉及第4份告知在内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规定议付。行于同年9月日向A公司发出议付告知,该议付款划入A公司账户内。之后,C行将信用证单据寄往开证行规定偿付,开证行于同年9月18日、10月11日致函C行,称单据与信用证第次修改的批示不符,并称其从未发过第4份船名和船期的修改告知,开证人B公司也未发过这份电传,单证存在不符点,回绝偿付该信用证款项,并将所有单据退回行。于是,C行

3、于同年0月25日致函A公司告知其单据已遭拒付,并规定其归还议付的信用证款项。因A公司未归还议付款,C行就先后3次从公司账户内扣划,尚欠678,00美元,后因催讨未果,向法院诉讼规定A公司清偿所欠议付款本金及利息。而A公司则辩称C行在信用证议付时,扣除手续费及打包贷款本息后,原信用证项下的美元已经结清;单证不符是由C行导致的,其应承当遭开证行拒付的责任。试分析开证行与否可以拒付,议付行与否应承当责任。案例1回答:开证行可以拒付,议付行也应当承当责任。虽然开证行具有第一付款责任,但在此案例下,银行(议付行)只受与开证行之间的代理合同的约束。然而,银行(议付行)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查行事,在没有得到开证

4、行直接告知下,将仅仅以公司名义发来的第四份电传转交给A公司,A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后协出口单据规定议付,C银行议付后向开证行规定偿付时,最后导致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的拒付是理所固然的。在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后,议付行C虽然保存了对于受益人的追索权,但是由于受益人无能力清偿,使议付行C遭受了损失。C银行重要是由于自身的纰漏承当了最后责任。案例2xx年月0日,芝加哥银行向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市某外贸公司,货品名称为铁钉。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规定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月15日和月日,并修改货品描述等内容。A银行

5、立即与受益人联系,祈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回绝修改,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规定。请阐明开证行与否有权回绝付款,如何解释信用证修改书的效力。案例2回答:开证行无权回绝付款。在这个案例中,银行为进口商以及开证申请人。2月1日,A银行收到F银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条款,在A银行与受益人联系后,受益人在原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明确回绝了修改,则修改书无效,信用证未进行修改。同步,受益人按照未修改的原信用证发货,单证相符,则开

6、证行没有权利回绝付款。至于信用证的效力,在信用证开立后,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规定进行修改的话必须告知开证行,1,经开证行批准以及告知,双方均批准则可生效,若其中一方回绝,则修改无效,3,若受益人没有表态,则以受益人交给指定银行的单据为准:若与修改书条款一致,则表白修改生效;若是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则表达修改无效。此案例属于第三种状况的第二类型。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 金额为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检查证书于货品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查;货品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告知行加押电

7、告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3回答:不可以接受。以上两条款均属于软条款,它们在原则上使发货权利所有交给了开证申请人掌握,这很容易使议付行遭受损失。在第一条条款中,如果开证申请人不签字或者开证行检查延迟,则货品的运送也将会延迟。在第二条条款中也是同样的道理,若开证行迟迟不给告知行加押电告知后装运,货品也无法发出,容易发生纠纷。案例4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到了一笔0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不久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

8、司应托运人祈求,向其发运了4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达到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后来,发现箱内只有布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告知了中国银行,并规定其告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规定规格为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天后来,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

9、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归还货款的规定超过了容许的合理时间。试问中国银行与否有权利回绝偿付给香港议付行?为什么?案例4回答:中国银行有权利回绝偿付给香港议付行。根据案例,一方面,香港银行已经丧失了由于单证不符而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的权利。由于,根据UC60,该告知必须通过电讯方式或者以其她快捷方式告知交单人,但不可以迟于交单日期第五个银行工作日。在案例中,交单日为3月25日,而香港银行提出单证不符的时间已经要晚于4月1日。因此,根据CP00,香港银行已经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另一方面,案例属于欺诈例外,由于货品所有都是垃圾而非铁皮等真货。在这种状况下,开证行中国银行应当向法院申请,请法院下

10、达禁付令。一旦下达,则开证行就无需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付款。再者,由于香港银行自身的疏忽忽视了单证不符自行付款,中国银行则有权利回绝付款给香港议付银行。案例开证行应申请人开出一份即期可转让自由议付信用证,经告知行告知给受益人。因信用证中同步存在 FREE ONBOAD PLN 和FREIG RPAID 条款的问题,告知行规定开证行加以澄清。开证行于是应申请人规定将 EIHT PEPAID 改为FEIGT O OLLECT, 并向告知行发出修改电。 受益人向寄单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寄单行发现单据上显示的仍然是信用证修改前的REHT RPID条款,觉得构成不符点,但在寄往开证行的面函上注明E T

11、 DCREPANCY(IES) IDENED DOCUMETS AFR AD O ACPANE BSI UNRTECTI OF UCP50 RTCL(F),PEAE OACT APPLICANT FOR CCEPNCE。DICRANCE:AIRWAYBILL MARE FREIHT REPIDNLIU OF FRIGHO COLLECT。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上述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而受益人以未接受信用证修改为由,规定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试问开证行与否应当履行付款之责?案例5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詹姆斯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笔芝麻,于2月6日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300 /Tns of Y

12、lowsamesees, shipment fran toRterdam no lter ha Mch 31, 996. Partalshipentprohiid(公吨黄芝麻,装运不得晚于 1996年月3日从大连至鹿特丹港。不许分批装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月11日装运前又接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告知。修改书的内容:Th hipnt hngd t150 M/s of Yellw Seameed from Dain t Rotedmd 50 M/Ts o Yew Samesees fmDln oAmsdam ntad o oiinl stiplaon.(装运改为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50

13、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替代原装运条款规定。) 粮油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规定,即与船公司联系租船订能,经各方面的安排才最后于3月6日在黄海轮装15公吨至鹿特丹港;于3月7日在嘉兴轮装1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 粮油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3月18目备妥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讨。但3月9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付电称: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第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而你却分两批装:3月6日装黄海轮50公吨至鹿特丹港;于月17日装嘉兴轮150公吨至阿姆斯特丹港。因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构成单证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听候单据解决意见。试分析开证行的回绝付款的合理性以及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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