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86068624 上传时间:2023-10-2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人员遵守井场安全规定,保障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钻井事业部管理的陆地钻机。3职责与权限3.1高级队长督导对进入井场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3.2医生负责进入井场人员的登记。3.3安全监督负责对进入井场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教育。4管理程序4.1定义4.1.1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4.1.2三不伤害: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4.1.3事故:指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的事件。4.1.4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4.2人员到井场的程序如下:4.3人员证书管

2、理4.3.1应建立人员持证上岗一览表,以便及时报送证书过期人员参加培训。4.3.2证书要求:1)陆地钻机编制人员:必须接受“防硫化氢证”、“健康证”、“岗位证书”、特殊作业证书;2)陆地钻机编制外在井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特殊作业证书;3)临时到井场考察、检查及参观人员凭作业公司作业安全环保部或陆地钻机项目经理出具的有关证明。4.4安全检查安全监督/医生对到井场人员进行证书和安全检查,以确定到井场人员未携带武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违禁品。4.5安全教育安全监督负责对到井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4.5.1初到井场应熟悉的内容:1)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职责;2)基本安全规定(内容参见

3、第4.6款);3)应急信号;4)应急情况或应变部署时的任务;5)应急集合点的位置;6)地点最近的内部电话和发出火警的方法;7)工作区应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具;8)熟悉工作场所、安全通道和应急通道等。4.5.2初到井场后_小时内应熟悉的内容:1)熟知消防设备的使用;2)在应急情况时将亲自使用的设备;3)生活区内所有灭火设备的位置;4)工作场所内所有灭火设备的位置;5)应急集合点的位置。4.5.3初到井场后_天内应熟悉的内容:熟悉QHSE管理体系文件与环境/安全相关的内容;4.6井场安全规定4.6.1熟悉井场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告示。4.6.2了解井队当前作业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4.6.3任何人不得携带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到井场。(特殊作业要求的物品除外)4.6.4吸烟必须在井队指定地点,烟头和火柴要熄灭后才可放入烟灰缸内。4.6.5保持内务整洁,不得在生活区内大声喧哗,遵守作息时间。4.6.6井队上的所有人员,不准赌博、捉鸟、喝酒和饮用其他有麻醉性的饮料,严禁吸毒。4.6.7未经批准,参观者不得擅自到生产区域。4.6.8未经许可不得在井场拍照。4.6.9承包商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时登记并做好定期检查。4.6.10井场在拆装井架、设备或正常钻井作业期间所从事的高风险作业,申请工作许可证;工作前做好安全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4.6.11严禁随意触动井场上的任何开关、阀门、按钮等。4.

5、6.12任何人进入井场工作,必须穿工衣、工鞋、戴安全帽、护目镜和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4.6.13所有人员应参加井队的安全演习,遵守陆地钻机上的管理制度和生产作业规章制度。4.6.14任何人不得倾倒废油和抛扔杂物。5相关文件无6记录初到井场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DRI-QHSE/WR1524-1新聘及转岗人员体系熟悉确认表DRI-QHSE/WR1502-32022年上井场安全管理规定(二)上交所etf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_、_

6、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_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_、_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

7、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第六条交易型指数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_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

8、)基金份额的总量限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第十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在上市交易的前三年,本所适当减免申购、赎回经手费。第二节发售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

9、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第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第十五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或者组合证券。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第十六条基金份

10、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席位代码、申购及赎回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第十九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二十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

11、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入组合证券或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拥有足额的资金。代办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代办证券公司在办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销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

12、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二)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13、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份额的交易同时停牌,至恢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第二十六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

14、幅等规定。第二十七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上市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第二十八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方式、内容和交易时间等事项。第三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二十九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交易型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二)可用现金替代的各成份证券种类及溢价比例;(三)可以替代部分的现金占申购、赎回市值的现金比例上限;(四)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成份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五

1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六)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第三十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实时数据传送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第三十一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各组合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数值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后面的数据四舍五入。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