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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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在动态巡查中发现交现其他部门移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立案出示执法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勘测现场,制作勘测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关系人等,制作询问笔录。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研究、会审意见及听证笔录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长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局长审定。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及当事人要求,制作听证告知书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应予会审的,按规定会审。违法事实存在的,撰写调查报告无违法

2、事实的,发撤销立案决定书违法者自觉执行进入复议、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一、内部工作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审议处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执 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和结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长审核,分管局长审定,重大案件批局长审定后,结案。结 案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总时限30个工作日,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四、查处程序(一)受理1、受理范围执法监察大队

3、统一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有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交执法监察大队处理,受理范围包括:(1)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文件规定,共有45种土地违法行为均属应当爱理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破坏耕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批地的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规划在禁垦区开垦土地的行为;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4、其他符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行为。(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无证勘查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行为;拒不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行为;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越界采矿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的行为;拒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破坏矿区范围标志的行为;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规划在禁采区开采的行为。持过期采矿、探矿许可证开采的行为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3)地质环境违法

5、行为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的行为;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4)测绘违法行为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地图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岗位责任人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3、岗位职责和权限对举报材料或移送材料进行检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即时及时登记台帐,并制作违法案件受理回执单交当事人;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对无明确举报事实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4、时限及时(二)立案1、立案条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

6、章的事实;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属本机关管辖。符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行为。2、岗位责任人承办人。3、岗位职责和权限承办人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对受理的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好立案呈批表及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属于重大案件的同时报经局长批准,并报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备案。4、时限一般案件要求在七天内完成审查、立案、呈报工作,重大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迟七天。(三)调查取证1、标准调查深入、系统、全面,取证准确、要素齐全,撰写规范、有效。2、岗位责任人承办人。3、岗位职责和权限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案件承办人

7、,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书面通知有关职能机构暂停办理与被立案人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应当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填写现场勘测笔录,并由勘察人、违法单位或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违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不影响勘察工作的进行,但应当在勘察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承办人向违法行为及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应当详细做好询问笔录,交被询问者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需要终止或撤销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经主管局长批准。4、时限经批准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一般应

8、在十日内调查终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四)处理1、标准处理程序合法,应用法律准确;处罚有据、适度、公正、合法;制作处理文书规范、有效。2、岗位责任人承办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3、岗位职责和权限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应予会审的案件,依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案件经讨论或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听证当事人、

9、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因听证结果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会审,并制作会审记录。案件会审由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局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讨论结论意见或会审决定及听证情况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经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政策法规股初审,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重大案件应当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重大违法案件包括:(1)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2)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3)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4)上级国土资

10、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限:二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期,最多不超过30天。(五)送达1、标准送达及时,手续齐全、规范。2、岗位责任人承办人。3、岗位职责和权限经审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负责送达或移送。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和签收时,送达人可以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送达。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

11、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时限三个工作日。(六)执行1、标准执行及时,依法到位。2、岗位责任人承办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3、岗位职责和权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督促被处罚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的,承办人应当拟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时限法定期限(七)结案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三天内填写行政处罚执行记录和结案呈批表,整理案卷材料,经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案件报局长审定后结案。五、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丢失损失证据材料,涂改、隐匿、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案件讨论笔录,案件会议记录,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受贿索贿,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调离岗位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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