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确保“双降”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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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持续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确保“双降”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2】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实现“双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市委“抓机遇、提速度、上台阶”的总要求,把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首

2、要任务,从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强化监督、综合施治、创新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 2、工作目标。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5。和6。以内,工作目标从严下达执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创建两个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争创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3、强化综合节育措施落实。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

3、孕(上环、结扎)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客观上不需要采取相应综合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民应按规定到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相应的综合节育措施,并将有效证明交由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查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规定自觉落实综合节育措施的,不得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 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共产党员违法生

4、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并由原单位负责督促其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措施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竞选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所在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事件的单位,在当年度的各项目标考核中不能评奖评先,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单位职工未按规定落实节

5、(绝)育措施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其所在单位在当年度的各项目标考核中降一个等次评奖,并对其单位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5、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一是落实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做好违法生育举报案件查处工作。二是建立诚信计生档案制度。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民诚信计生档案,将生育、执行计划生育其它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落实节(绝)育措施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各相关部门在为公民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优惠奖补政策时,应查证诚信档案。对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规定的,应暂缓办理,直至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止。三是严格持证生育制度,规范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的发

6、放审批程序,切实把好二孩及以上的生育审批和节(绝)育措施落实关,有效控制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全面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等制度。五是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控制非婚生育和早育。 6、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以计生协会会员为骨干,实施项目管理,以计生家庭和育龄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导向,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水平。把加强基层网络建设、落实村干部报酬、健全规范村级档案,作为推进人口计生基层

7、群众自治的评判标准和考核内容,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基层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7、深入开展基层文明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人口计生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人口计生干部执法水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预防和杜绝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避免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政策引导,教育群众依法生育,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强化宣传引导,以人口学校及

8、各类宣传阵地为载体,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优质服务、群众需求宣传活动。落实计划生育公示制度,利用村务公开栏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生育情况、利益导向政策和办事程序进行定期公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及时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8、加强全程管理,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已婚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节(绝)育各个阶段的服务管理。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快计划生育新技术应用推广,为育龄群众提供先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绝)育方法。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二孩以上生育对象施行剖宫产手术时,应配合为其施行绝育手术,对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或

9、生育的孕产妇要查验其生育证明,属于违法怀孕(生育)的要立即通报所属地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育龄夫妇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术,必须经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凡违反规定施术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技术干预。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9、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一是重点抓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把以违法生育为目的的流出人口作为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实行个案到人,及时通过PADIS平台交换信

10、息,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落实避孕节(绝)育措施。同时,把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底数清理及过程管理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凡因去向不明造成违法生育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凡常住人口生育后服务管理不到位,未落实避孕节(绝)育措施外出造成违法生育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健全完善“两地协作”工作机制,实施好“一盘棋”服务管理。加强与流入地协作,在流出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市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认真清理流动人口手术库存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四是把房东登记报告制度和劳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流入人口管理的重点。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入人口的

11、证明查验,凡房东出租房屋不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一律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罚,是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追究有关责任,其它公民的,一律不得享受国家各项奖补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10、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施治力度,形成综合治理工作合力。加强按季度督查工作,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案件查处打击力度,做好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

12、题。 三、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少生快富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放一次性奖励6000元。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不低于30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三是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3、。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县级财政承担。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四是家庭成员在享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政策的基础上,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减免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剩余50%,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

14、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一是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二是独生

15、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三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四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五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每人每年领取生产扶助金500元(市县

16、两级按2:8比例承担)。 14、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报考县级高中的,由各县区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5、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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