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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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统一规定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2007 年 12 月 30目录目录、 一、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2、建筑面积的计算 33、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 44、建筑节能设计 85、单体建筑无障碍设计 116、室内环境 147、地下汽车库 15&墙身 179、 女儿墙 1810、屋面 1911、楼地面 2012、顶棚 2113、楼梯及其栏杆(板) 2214、台阶、坡道及平台 2515、电梯、消防电梯及井道 2616、外窗、飘窗及其护栏 2717、阳台及其栏杆(板) 2818、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29二、住宅住宅各部位装饰标准 30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0

2、2、建筑面积的计算 30三、建筑设备(暂缺)321、电梯、扶梯、自动人2、阳台3、楼梯栏杆4、空调板四、施工图图纸深度统一规定 331、设计总说明 332、平面图 343、立面图 364、剖面图 395、详图 40五、节点做法 431、飘窗 442、阳台 453、楼梯栏杆 484、空调板 525、雨蓬 536、檐口 547、台阶、坡道 55&集水坑、地沟、盖板 569、通风井、采光井 575810、排烟道、排气道6111、泛水、雨水口12、上人孔 6313、变形缝 6514、地下室防水 67一、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1.1、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保障居民的

3、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应符合适用、 经济 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1.2、住宅所建地址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工程地质灾害和水文地质灾害等的 不利影响。1.3、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计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1.4、住宅结构设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3类 50年。1.5、住宅设计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多层住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一类高层住宅 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二级,群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底于二级,高层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6、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疏散的

4、功能。故应符合“建规”、 “高规 ”有关条文要求。1.7、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要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1.8、住宅建筑设计选材、装修用料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1.9、住宅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DBJ41/062 2005“省住宅节能标准 ”。1.20、设电梯的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无障碍设计规范 ” JGJ502001。1.21、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1.22、住宅设计应符合以下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1999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GB50368-2011 民用建筑设

5、计通则 GB50352-20052. 建筑面积的计算2.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 利用坡屋面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 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 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

6、0m者应计算1/2面积。2.3、多层建筑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其外墙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2.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2.5、地下室、半地下室 (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 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措施)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

7、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6、坡地的建筑物吊顶架空层、 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 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 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2.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8、 建筑物间有

8、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2.9、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斗门、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 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2.10、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 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11、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

9、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 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12、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 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2.13、 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雨蓬净挑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 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2.14、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顶层楼梯无顶盖或顶层楼梯上有雨蓬但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顶层楼梯不计算面积;顶层楼梯 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 则其下

10、楼梯应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2.15、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 的 1/2 计算。2.16、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2.17、高低连跨的建筑物, 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 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18、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19、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 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20、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2.21、下列

11、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即楼下消防通道)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 布景的天桥、 挑台等。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平台。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材面、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 搁板(箱)、飘窗、装饰性构件和面体、悬挑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棚、与建筑物内不相 通的装饰性阳台和挑廊。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无顶盖室外楼梯的顶层和用于检修(屋面检修钢梯)、消防等室外钢楼梯、爬梯。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2、。 (不单独计算面积,实际已计算在所在平面内所占面积) 。9.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 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3. 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3.1、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的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注:控制区包括: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 等周围建筑。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2.非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 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

13、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含屋顶构架) 、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3.2、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指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顶层的层高有 三种情况,当平屋面时以该层楼面面层至屋面结构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当平屋面为结构 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垂直距离;当为坡屋面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与外墙外皮 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垂直距离为层高。如住宅层高宜为2.80m。3.3、室内净高:一般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或梁底面之间的

14、垂直距离计算; 当由于功能使用要求室内空间时,净高应从楼地面完成面至楼盖、屋盖、梁底面的下悬构 件或管道底面垂直距离计算。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如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 有人员正常活动空间最低净高不应小于 2m。又如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要求;厨房、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汽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20m (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如自 动灭火管网等)。商店最小净高:单面开窗 3.2m、前面开敞3.2m、前后开窗3.5m、机械排 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3.5m、设通风空调系统

15、3.0m。4、建筑节能设计4.1、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洛阳、郑州、三门峡等地区属于寒冷地区。寒冷地区建 筑基本要求,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应兼顾防热。4.2、 住宅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 2005要求。4.2.1、省辖市的建筑物的外墙应采用外保温做法。4.2.2、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 0.30及0.30以下。(应按本设计实际体形系数写在说明节 能条例内)4.2.3、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北向外廊应设置外窗,其它方向外廊宜设置外窗。楼梯间可不 设采暖设施,但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计算其传热耗热量。单元入口门 宜采用密闭门。4.2.4、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4 (应按本表内容 填写各部围护结构实际传热系数附在说明节能条例内)。表424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采暖室外平均温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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