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发展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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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 上海闸北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地 址: 共和新路912号6楼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 200070 通讯地址:电 话: 66057100手机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第一条:合同的类型和期限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日起到 年月日止。第二条:试用期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以乙方上岗前与用工单位书面确认为准。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本合同有效期内

2、。甲方根据(以上和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派遣乙方前往用工单位指定属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工作,派遣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具体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与乙方书面确定。用工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乙方在上岗报到前,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已充分了解,并愿意严格遵照执行。(二)乙方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市 区。(三)乙方应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及健康状况,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用工单位调换乙方的

3、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履行调换后工作岗位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1、乙方不胜任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工作,经过用工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据此将乙方退回甲方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的;3、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是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是企业破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用工单位据此将乙方退回甲方的。上述情形发生时,甲方暂无其他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调换,乙方应在乙方的住所待岗,保持联系

4、方式畅通,不得与任何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依照国家劳动部批准的工时制度,按照不同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具体以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准。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二)乙方的休息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用工单位的休息休假规定执行。乙方请事假天数作为乙方年休假天数,甲方或用工单位不扣除乙方工资。乙方年休假在年度内已用完后请事假,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扣除乙方事假工资。(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乙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甲、乙双方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为24个月。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元)。 (二)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和考核结果计算乙方的工资。每月10日期间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可以在发薪日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甲方计发的薪酬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书面质疑,甲方或用工单位应给予书面回复;发薪日或是甲方或用工单位书面回复之后的第十一个工作日起,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已足额支付乙方的月工资。(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四)用工单位安

6、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用工单位对乙方作补休的安排应在加班的当月确定,逾期不确定的应在下一发薪日支付相应工资报酬。(五)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期间,甲方暂无其他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调换,甲方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在此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其他用工单位的招聘活动的发生日,或者是乙方未按照甲方安排前往其他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岗工作的发生日均作为乙方当日事假,甲方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日工资数扣除乙方的事假工资。第六条:社会保险(一)甲

7、、乙双方均应该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如乙方是上海市户籍,或者是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市工作且经上海市人事局审批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如乙方是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市工作,甲、乙双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乙方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的社会保障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甲方和用工单位不再承担额外的社会保障责任。(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

8、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用工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二)用工单位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三)用工单位负责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履

9、行和变更(一)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甲方或用工单位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动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二)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接受了甲方的职业指导,充分了解并同意自觉遵守甲方与用工单位现有的和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为用工单位尽职工作,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乙方在工作期间涉及到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乙方愿意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按用工单位要求在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一切物品。在离职后乙方应全部移交上述物品,并不再保留上述物品的复制品、复制件或

10、者抄件。(四)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为甲方和用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全职或者兼职劳动。(五)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七)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安排前往其他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岗工作的,乙方应与甲方变更本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经甲方或用工单位与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三)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乙方提出,甲方或用工单位在五

11、个工作日内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或用工单位。(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

12、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或者约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

13、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 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约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自身或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或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15、执行。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和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履行的义务1、向用工单位或甲方指定人交接工作;2、完好归还用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用品、设备、文件等有形或无形资产;3、向用工单位完整移交载有用工单位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4、协助用工单位清理用工单位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5、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离职流传程序;6、协助甲方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7、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宜。(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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