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规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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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平安规程、规*、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

2、理工作。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展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顿受水害

3、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平安地点,采取有效平安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展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根底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

4、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 类 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分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分,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

5、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 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 100西北地区180Q11 2001200Q23 000西北地区600Q22 100Q12 100西北地区Q11200Q23 000西北地区Q22 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 800Q31 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

6、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平安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平安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平安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展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展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7、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展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

8、指突水量首次到达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根底资料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以下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展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以下防治水根底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9、;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工程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根底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

10、矿井应当编制以下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平安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

11、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立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展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展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展补充水文地质调查。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

12、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

13、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展详细调查,并进展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观察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

14、*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展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展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进展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工程,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展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工程与地表水调查内容一样。一般情况下,每月进展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三进展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以下地段和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立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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