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联简介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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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 力企业联合会 (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 ,简称 中电联,英文简称 C EC,)是1988年经批准成立的电力行业企事业的联合 组织,非盈利的社会经济。自 成立至今,历 经四届理事会。目前业务主管是 。中电联坚 持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 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根据行规行 约,实行行业管理,为 全电力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开 展咨询服务。目前 ,中电 联有团体会员 1440家,设1 1 个专业分会和 9个专业委员会,受国资委等部门委托 , 代管6个全国性专业 协会,全国 30家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业协会是中电联的 理 事单位。基本形成了功能齐全 、分

2、工协作、优势互补 、规范有序、覆 盖全行业的服务 网络。中电联成 立以来,在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和各会员单位的支持下 ,依据电 力工业改革与 发展的需要以及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在为政 府宏观管理和电 力企业走向市 场,以及维护行业利 益和会员、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 发挥了一定的 桥梁纽带作用。按照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电力 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电力行业在组 织上和职能上 实现政企分开,初步形成了 “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 、行业组织 自律服务 ”新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框架。随着电力 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电力行 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逐步到位 ,中电联

3、 将继续贯彻邓 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 观,向着“功能服务型 、 人才复合型 、服务网络化、手段现代化 、具有广泛社会性、代表性和 公正性的现代行 业协会”迈进,为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 发挥更大的作用。联合会章程第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 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 , 维护和保障其 合法权益,逐步按照 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制定本 章程。第二条 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 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ELECT RICITY COUNCIL ,缩写为 CEC。第三条 中电联是以全国电力企

4、事业单位 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 括电力相 关行业具有代 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 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 非营利性的社 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按照 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 代表会员 利益,反映 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 ;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 管理,为全行 业发展服务; 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 务。中电联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电联设 立常设办事机构(简称中电联 本部)以 及其他服务机 构,建立健全服务网络。第六条 中电联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主管 ,接受登

5、记管理机 关民政部的监 督管理。第七条 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 广路二条 1 号;邮政编码: 100761 ;网址: 。第二 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中电联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一 )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 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 业发展规划和 体制改革工作;(二)制 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 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三 )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 ,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 行业企业的合法 权益;(四)参 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参与处理国际贸易事务中的有 关争议;(五)组 织开展行业环保与资源节约等相 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的职 业技能鉴定、

6、教育培训 ;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开展专业 技术职务的任 职资格评审;( 七)组织和参与行业科 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 ;组织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 负责企业管理 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 展有关咨询服务;(八)开 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智力引进工 作;(九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编 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十 )根据主管单位授权,接受政 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委托,负责 行业统计工作和 行业信息发布,开展行 业普法教育,开展电力标准化及电力 建设定额,负责行业可靠 性管理等工作 ;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一) 受委托代管行业有关协会

7、组织; 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 。第三 章 会 员第九条 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电力企 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电力相关 行业具有代表性 的企业、行业 组织;(二)拥 护并遵守中电联章程;(三)自 愿加入中电联并提出入会申请。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中 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二)参 加中电联的有关会议或活动;(三)获 得中电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 权;(四)对 中电联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

8、 监督权(五)参 与制定中电联的重要管理制度;(六)入 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 守中电联章程,执行中电联决议 及电力行业约规;(二)维 护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三)完 成中电联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四)按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五 )向中电联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 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 资料等。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 会,并交回会员证,由中电联 本部报告 中电联常务理 事会后予以公告。会员连续 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 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 动退会,由 中电联本部报 告常务理事会后予以公告。第十五

9、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 除名,并予以 公告。第四 章 组织机构及人 员第十六条 中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 大会的会 员代表,由省(直辖市 、自治区)电力行业协 会按照中电联规定的办法 ,协商推举产 生;情况特殊 的由中电联本部与有关企事业单 位协商产生。会员代表 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第十七条 中电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中电联理事会成员;(三)推举中电联名誉理事长;(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10、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合法会 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应当经电监会 审查同意,由中电联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 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 1 年。第二十条 中电联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 表大会的 执行机构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中电联理 事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二十一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11、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中电联顾问的聘请;(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使用情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八)领导中电联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 会选出理事总数的 1/5 ;(十)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一) 审议决定中电联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 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其 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二 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2/3 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第二十三 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 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 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 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第十 一项、第十二 项的职权。中电联副秘书长由常 务理事会聘任。中电联常 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每届 任期相同。第二十五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第二十六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 次,特别需要时由理事长提议随时召开 特殊情况下, 可采用通讯方式

13、召开。第二十七 条 中电联根据工作需要, 设 立中电联本部工作机构以及分会 、专业(管 理)委员会、 研究会、咨询等机构和信息服务 网络。第二十八 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 条件为:(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 治素质好;(二)在电力行业有较高威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 条 中电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 70 周岁;按照工 作班子适度年轻 化的原则,常 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 书长在换届选举时年龄一般不 超过 60 周岁。第三十条 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14、、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 同中电联 理事会每届任 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 条 中电联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 表人。中电联法定代表人不兼 任其他社 会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第三十二 条 中电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领导中电联本部的工作。第三十三 条 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 事长主持中电联的日常工作。中电联专 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 条 中电联按老、中、青结合的 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 。本

15、部专 职工作人员实 行到会员单位挂职锻炼。试 行部分工作人员委派制,部 分工作人员由会 员单位委派, 并定期轮换。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五 条 中电联的经费来源是:(一)会 费;(二)为 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三)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 务的收入;(四)接 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 或政府资助;(五)国 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 捐赠;(六)利 息收入;(七)其 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六 条 中电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年度会费和专项服务经 费使用情况须经社会中介会计事 务所审计后向理 事会报告。第三十七 条 中电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 真实、准 确、完 整;加强对分支机构的 财务监督,确保所属机 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运作 并接受审计。第三十八 条 中电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 员必须按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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