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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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 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 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 标的评价考核。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 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 惩并举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 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

2、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 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 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 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 门

3、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 应调整。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 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可

4、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 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 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 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

5、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 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 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 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 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 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6、,提出限期 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 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 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实施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 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 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 务院审定。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 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 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

7、实。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 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 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 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 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 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 据、伪造资

8、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 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 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 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 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本文 档可自行编辑和修改内容,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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