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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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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的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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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符合表4.0.4规定时,应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表4.0.4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建筑物≤3层,且建筑高度≤10m4层~11层≥12层体形系数≤0.55≤0.40≤0.354.0.5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比应符合表4.0.5-1的规定不同朝向窗墙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遮阳要求应符合表4.0.5-3的规定当窗墙比不符合表4.0.5-1规定,或者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2,表4.0.5-3规定时,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表4.0.5-1 朝向窗墙比的限值朝 向窗墙比北≤0.35东 、西≤0.25南≤0.50 表4.0.5-2 朝向窗墙比的外窗传热系数指标建筑朝向窗墙比传热系数K [W/(m2·K)]3层以上建筑朝向窗墙比≤0.25≤4.00.25<朝向窗墙比≤0.30≤3.50.30<朝向窗墙比≤0.35≤3.20.35<朝向窗墙比≤0.40≤2.80.40<朝向窗墙比≤0.50≤2.53层及以下建筑朝向窗墙比≤0.25≤3.50.25<朝向窗墙比≤0.30≤3.20.30<朝向窗墙比≤0.35≤2.80.35<朝向窗墙比≤0.40≤2.50.40<朝向窗墙比≤0.50≤2.3表4.0.5-3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外遮阳要求开间窗墙比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外遮阳要求 外窗玻璃遮阳系数东、西向 南向开间窗墙比≤0.25/ / ≥0.600.25<开间窗墙比≤0.30≤0.45 ≤0.500.30<开间窗墙比≤0.35≤0.40 设置外遮阳≤0.450.35<开间窗墙比≤0.40≤0.35 设置外遮阳≤0.40 设置外遮阳0.40<开间窗墙比≤0.50≤0.25 设置外遮阳≤0.25 设置外遮阳注: 1、表中的“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0(包括300)至偏南600(包括600)的范围;“南”指从南偏东300至偏西300的范围;2、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可不按本表执行。

4.0.11 居住建筑天窗(包括屋顶透明部分)应进行节能设计,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 [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0,且面积不应大于屋顶面积的4%4.0.12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q1≤2.5m3/(m•h),q2≤7.5m3/(m2•h);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q1≤1.5m3/(m•h),q2≤4.5m3/(m2•h)4.0.13 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部分热工性能指标不符合表4.0.13的规定时,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表4.0.13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 [W/(m2.K)]建筑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 [W/(m2·K) ]轻质,<200kg/m2普通,≥200kg/m23层以上建筑屋面K≤0.70K≤0.80外墙Km≤1.0Km≤1.2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1.2分户墙,楼板,空调采暖与非空调采暖空间的隔墙K≤2.0户门通往封闭空间K≤2.5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K≤2.0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按表4.0.5的规定3层及以下建筑屋面K≤0.50K≤0.60外墙Km≤0.80Km≤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K≤1.0分户墙,楼板,空调采暖与非空调采暖空间的隔墙K≤2.0户门K≤2.0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按表4.0.5的规定注: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按附录A 的规定计算;2、普通指各种混凝土、砌体材料等,包括粉刷材料层;3、轻质指围护单位面积质量小于200kg/m2。

4、轻质须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规定,经隔热验算并符合规定要求5.0.2 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指标,方可进行判断计算: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小于等于1.2 [W/(m2·K)],当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则应提高外窗热工性能,即外窗的传热系数在规定指标上减小10%,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也不得大于1.5 [W/(m2·K)];2 屋顶传热系数小于等于0.80 [W/(m2·K)];3 朝向窗墙比大于0.35时,外窗传热系数小于等于3.2 [W/(m2·K)];4 当低层(小于等于3层)建筑体形系数不能满足本标准时,应满足下列要求: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小于等于0.80[W/(m2·K)],屋顶传热系数小于等于0.60[W/(m2·K)],外窗传热系数小于等于3.2 [W/(m2·K)];5 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小于等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小于等于2.8[W/(m2·K)]6.0.1 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或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6.0.4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必须在每幢建筑物或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表,每户(室)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及室温调控装置。

6.0.5 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燃气锅炉的热效率应符合表6.0.5中的规定;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88%表6.0.5 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容量(MW)≤1.4>1.4燃重油锅炉8688燃轻柴油、燃气锅炉88906.0.6 居住建筑空调设备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作为集中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时,所选用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表6.0.6-1和表6.0.6-2的规定表6.0.6-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 型额定制冷量 (kW)性能系数(W/W)水冷涡旋式<5284.10螺杆式<528528 ~ 1163>11634.404.705.10离心式<11631163~1934>19345.105.405.60风冷或蒸发冷却涡旋式≤ 50> 502.602.70螺杆式≤ 50> 502.802.90表6.0.6-2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能效比EER(W/W)风冷式不接风管2.80接风管2.50水冷式不接风管3.20接风管2.90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表6.0.6-3的规定。

表6.0.6-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名义制冷量(CC) /(kW)制冷综合性能系数(W/W)CC≤283.6028<CC≤843.5584<CC3.503 房间空调器的能效比应符合表6.0.6-4的规定值;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的季节能源效比应符合表6.0.6-5的规定 表6.0.6-4 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类型额定制冷量(CC)/(W)能效比(EER)/(W/W)整体式3.10分体式CC≤45003.404500<CC≤71003.307100<CC≤140003.20表6.0.6-5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限定值类型额定制冷量(CC)W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W·h/(W·h)分体式CC ≤45004.5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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